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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的勞務收入如何納稅?

退休後工作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除按照規定領取退休人員的工資或退休金外,退休人員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退職工資和退休生活補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扣除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就業確實不屬於勞動者的法律範疇,因此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很明顯,妳退休後重新就業所取得的收入就在上述應稅項目中,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從妳這裏扣除個稅是正確的。至於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很有講究。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是低稅負。因為這有利於退休和再就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指出:“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重新任職的退休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並存在長期或者連續的雇傭關系;

(二)職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但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的;

(3)職工享受與本單位其他正式職工同等的福利、培訓等待遇;

(4)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

退休職工工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退休費、退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取得的所得,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再就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且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傭關系;員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無法正常上班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職工享受與本單位其他正式職工同等的福利、培訓等待遇;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退休後勞動所得如何納稅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外國和國際組織授予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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