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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市制度的特征

1.罷免權就是形成權。所謂形成權,就是“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而變更或消滅某種權利的權利”,即“享有形成權,即法律賦予該主體單方面的法律效力”股東退市,就是違背被退市股東的意願,剝奪其在公司中的權利,排除其對公司的參與。是否罷免不履行義務的股東,是根據公司的意誌表示的,完全由公司決定。公司無需征求未履行義務股東的意見,公司可以直接做出決定;公司作出退市決定後,未在公司履行義務的股東的股東資格喪失立即生效,不需要被退市股東的配合。因為這種形成權切斷了被罷免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以及被罷免股東與其他股東的關系,所以罷免權屬於消滅型形成權。

2.從名單上除名的權利是壹項受益權。根據股權的行使是為了股東的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公司和股東的共同利益,股權可以分為自利權和* * *利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享有的權利;* * *用益物權是指股東為了公司和股東的共同利益而享有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的權利、代表訴訟的權利等。股東退市權是公司為消除特定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不利影響而享有的壹種權力。當特定股東的某種行為或個人因素妨礙或嚴重影響公司與其他股東的相同利益時,就不能再要求其他股東繼續容忍該股東留在公司。法律賦予公司相應的被除名權,使相關股東可以強行喪失其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資格,從而消除特定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相同利益的不利影響。驅逐權是公司股東為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在股東大會上以投票方式行使,應屬於股東大會表決權,因此可以認為驅逐權是壹種受益權。

3.退市權是壹項固定權利。固定權利又稱不可讓與的權利和法定權利,是指所有權等未經當事人同意,不能通過意思自治予以剝奪或限制的權利。具體到公司法制度上,定著權是指“公司法賦予的權利,非經股東同意,不得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剝奪或者限制”。股東有權被公司除名。首先,* * *受益權多為固定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代表訴訟的權利等。,而公司除名權是* * *受益權,其次是公司除名權,管理權是大多數股東和公司管理機構有效控制公司不可或缺的權限。正因為如此,“公司不得通過章程的規定排除或限制這些權利。也不能隨意增加經營權的內容。”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楊認為:“退市和退市在本質上應該是股東不可剝奪的權利。”

4.退市權是個人的。股東退市的身份是:股東退市解決的是股東身份或資格的問題,不是股東財產權的問題,不是股東資格的出資額問題。退市權賦予公司強制不履行義務的股東退出的權利,被退市的股東不再享有相應的股權,只有失去股權後的財產權。股東被除名後,被除名股東請求公司購買其出資的權利,理論上稱為“出資權”,但這裏的“出資權”並非股東權利。雖然在退市股東主張有權購買出資時,公司成為義務人,但如何購買退市股東的出資是公司內部事務。與被罷免的股東無關。

5.股東驅逐權的行使至關重要。壹般認為,股份的解除必須嚴格遵循公司法律法規確定的解除程序。比如罷免股東的有效股東會決議,必須得到占公司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或者出資超過公司法定比例的股東的同意。例如,有學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在作出股東退市決議後,應當制作退市通知,並以書面形式發送給被退市的股東。通知應包括退市原因、退市依據和退市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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