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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沿革、元、明、清)

法、沿革、元、明、清)

宋代以後,由於知識分子被推上了科舉仕途,他們狂熱地研究“道德人生”、“赤子之心”等課題,只讀四書五經,所謂“讀萬卷不讀法”。到了清代,知識分科迫於文化高壓的政策,埋頭考據訓詁,研究義理。總之,自宋代以來,程朱理學壹統天下,統治階級奉行“陽儒陰法(刑)”的政策,明朝壹味高唱“德治”,輿論輕視法律的作用,即所謂“盛世不提倡刑”。再加上唐朝的法律比較完備,禮法結合基本完成,政治對法律的需求也不再那麽迫切。所以到了唐代以後,法理學逐漸成為壹條路徑,法學研究的趨勢逐漸衰落。但作為統治的工具,法律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所謂的“刑不可廢”(《四庫全書總目》序),所以法理學的研究還是離不開的。這壹時期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唐律和明律,因為唐律是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是宋元明清立法的典範,而明律是封建社會後期法典的代表,直接由清律寫成。其次,研究了宋代刑法典和大清法律。唐律研究還有壹個課題,這裏只簡單敘述壹下以照顧壹下。

宋朝。宋代的主要法典是《宋刑法典》,是參照《唐律》制定的。其內容基本上是照搬唐律,但做了壹些改進:1。宋刑法典在唐律中增加了“門”,共有213個門。2.《宋代刑法典》在每壹卷的開頭都標有類別,在每壹條統壹的條文之後,都有壹個法條目錄,然後按照時代分類,明確表示已經中央批準或者內容有刪節。這種法規結合是明清時期法規結合的基礎。3.《唐律》條文相當多,《宋刑法典》將這些條文收集起來,始終是“法中余條允許”的壹門,《名例法》列舉了44條,是第壹部全面的法律條文。4.“折杖法”的創制,列在“名格法”中。可見,《宋代刑法典》的作者竇儀等人對《唐律》是有仔細研究的,他們有壹定的法律造詣。

到了宋代,還以“赭山葉子”為筆名,用孫乾的《法音義》和《唐律詮釋》研究唐律。福臨等。研究了宋代的刑事制度。福臨是宋代的壹位法學博士。他覺得宋代刑法典很難讀和記,就把法律的全部要旨用韻文體寫成讀法書,自己做筆記解釋韻文的意思,也就是刑法典的解釋。* * *八韻皆給,每韻字數少,數十字,均為對偶駢文體。比如首韻是:“法意雖遠,人情可推。如果能有條不紊的給出大綱,為什麽不用越獄呢?定下永恒的標準,讓人很容易避開。文章的秘密是眾所周知的。”這本書在當時和後世都有很大的影響。《元佑建友》(不詳)以四言壹句韻為註,金元間的註多達九種或十種。現存書籍主要有:註、加的《刑制註》、《賦》兩卷;袁夢奎《刑制賦》略釋(附佚名《刑制賦》註釋):袁衛《刑制賦註》壹卷。這本書對原賦逐句作了解釋,並引用了唐律作比較。

元朝。元朝是壹個文化低下的時期,法學也是。劉蕓和汪元量是元代研究唐律的主要法家。劉蕓曾主持《唐律略論》的出版和題詞,並為其作序,其中盛贊了《唐律》。汪元量撰寫了《唐律五刑圖匯編·案例》。研究宋代刑事制度的有和沈仲偉。

明朝。明初制定《大明法》時,宰相李善長建議以《唐律》為藍本,明太祖采納了。並命儒官、刑官講解唐律,壹日二十條。* * *同研議唐律。洪武六年完成的《大明法》精確到唐朝。隨後又進行了修訂,將洪武三十年頒布的《大明法》改為七篇四百六十條,並將“八禮圖”和“兩罰圖”置於法條之首,使體例結構更加合理簡潔。這是法典結構的又壹次重大變化,說明明初的法學研究是獨特而深刻的。由於朱明最高統治者的倡導,壹度有許多人研究明律。在初年,相關法規制定頒布後,朱元璋“恐王不能為知,命大理卿等人取法規,將民間所行之事,全部集群編集,並說明其義”,就是為了直接解釋法規。這是壹部由官員撰寫的研究和解釋明朝法律法規的書。明太祖看後高興地說:“我的人民可以守寡了。”(《明史·刑法誌》)這是壹代人的第壹次。後來,何光撰寫了《釋法》、《啟發刑名例》,張潔撰寫了《釋法》,撰寫了《釋法補例》,吳明撰寫了《大明法補例》三十卷和《附錄》壹卷,薛瑄撰寫了《史記·政事》。王翹寫了《讀法劄記》,王肯堂寫了《法註》(明史藝文),胡瓊寫了《大明法集》,高等人寫了《大明法集》,姚恩仁寫了《大明法集》,無名人寫了《大明法釋》,朝鮮人金作等人寫了《大明法釋》。邱卓的《大學士宜顏補》也對赦贖制度作了分析和評論。

《大學的延伸與補充》,作者卓。邱卓(1420—1495)廣東瓊山人。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進士出身,做過翰林,做過禮部尚書,是文淵閣的大學士。《大學宜顏》副刊以“經世致用”為指導思想,致力於“治國平天下”的原則。其中《救贖的意義》《復仇的意義》《災難的寬恕》三篇文章都討論過救贖、復仇、寬恕的問題,其基本含義可以概括為:1。限制贖回的懲罰。邱卓反對“以贖刑為常態法”,更反對將贖刑適用於死罪。如果死刑也可以贖,“那麽犯法的死人都是窮人,富人就不會再死了。”這違背了皇帝最初“以君制君”的立法意圖。因此,邱卓主張嚴格限制贖刑的適用,只能適用於輕罪,不得適用死刑。2.謹慎原諒。邱卓認為,古代寬恕運用於過失犯罪或事故中是合理的。“當有疑問時,寬恕是必不可少的”,寬恕制度的存在是絕對必要的,但不能濫用。寬恕不僅對好人沒有好處,還會助長犯罪。基於這壹觀點,他批評唐太宗的“監禁”是壹種破壞法律制度的行為。3.控制報復,這是儒家所肯定和提倡的,為人民所稱贊,也常常為政府所縱容。邱卓對復仇也持積極態度;“復仇的意義,使人知道兇手必報而不敢相殺,不僅怕公法,也怕私義;不僅想著正義,還想著人情。然而,雖然王法公開,刑官明確,無人可告,但他的冤情卻無法觸及。此聖人以禮控其法。”但他也看到了“兇手轉而復仇,如何用國法”!所以,報復必須是有限度的。比如誤殺,戲殺,誤殺不允許報復。對其他傷害的報復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得到原諒,即父母兄弟被他人殺害,要報復的人必須先起訴官方。如果政府因為偏袒和怕權而不接受,復仇的人就會殺敵。如果殺死的敵人是該殺的人,報仇者無罪,政府以贓物罪從名單中除名。如果妳殺了壹個仇人而不報官,妳殺的仇人就是該殺的人,妳就免於死亡和流放。這樣,“經與法,兩者無違,知情者必報,而不敢相殺;邱卓的有限復仇救贖論是封建社會較為合理的觀點。他關於謹慎和寬容的觀點更準確,在今天也更有意義。

清朝。受文字獄的影響,清代學術研究發展了考據學和訓詁學,學者研究前代的東西多,當代的著作少,法理學也是如此。清代研究明法的人很多,其中有陸柬之(《讀法管見》)、王明德(《讀法劄記》)、沈(《明法劄記》)、夏景儀(《讀法劄記》)等代代相傳。只有吳子峰在乾隆年間研究過大清律。他寫了壹本書《大清律通考》,對律法進行了增、刪、改、詳,書到乾隆四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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