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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要求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意味著什麽?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B不能報考法院公務員訴訟——證書的資格條件必須嚴格符合公務員招錄職位的要求。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吳某擁有法學大專學歷,戶籍所在地是國家級貧困縣。2010年9月參加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成績396。2011年3月,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其司法部認可的乙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2011年7月,吳某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12 12 2月,吳某參加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某縣人民法院審判助理壹職。報考該崗位要求具有法學學士學位和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吳某通過了筆試和面試。在政審和考察階段,組織人事部門認為吳某持有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具備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故作出考察不合格不予錄用的決定。吳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組織人事部門作出的不予錄用決定。

分歧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法律職業,乙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可以享受與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同等的效力。因此,吳某只要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其持有的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與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此時,只要吳某既出示了B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出示了學士學位,因此,組織人事部門不錄用吳某是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可以享受與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同等的就業或者執業範圍。但吳某報考的職位要求報考者具有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未註明具有同等效力的相關規定。公務員考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組織的統壹考試,職位所需資格條件要明確、具體、嚴格。因此,組織人事部門做出不錄用吳某的決定是正確的,吳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評論和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招錄公務員,應當發布招錄公告。招聘公告應當載明崗位、名額、資格條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他註意事項。征兵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公民報考。第二十七條規定,招錄機關應當根據資格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根據司法部的有關規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三類:

1,A類——本科及以上學歷,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以上的考官;

2.B類——戶籍在學歷放寬地區,已報名取得法學專科學歷,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的人員;

3.C類——戶籍在學歷放寬地區,已報名法律專業大專學歷,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人員。

取得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申請法律執業;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在學歷放寬的地區申請法律執業,並在持有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後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可享受與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同等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告(第131) 2013號司法考試報名條件》第三條規定,已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已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公務員招考是壹件嚴肅的事情,招考條件是明確的、具體的、嚴格的,不允許擴大化、任意解釋。本案中,招聘崗位要求應聘者具有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而吳某僅持有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符合招聘崗位的資格要求。

吳某持有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因為當時享受了放寬學歷的政策。因此,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受到壹定的地域限制,以符合司法考試政策的初衷。即使吳某後來取得了學士學位,也與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同等效力”並不意味著就是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本身。

根據《司法考試報名條件2013》第三條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再次參加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是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

所以,具有大專學歷參加司法考試並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和具有本科學歷直接參加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是有區別的。

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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