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增強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滅火、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確保消防安全。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隱患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鼓勵有關部門和機構將本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物資、資金或者提供技術支持,支持消防事業。捐贈物資和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第七每年的11.9是消防安全活動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綜合性應急救援工作;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實行績效考核;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保障公共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的資金;
(六)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並落實處置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監督檢查;
(二)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組織、指導、督促所轄村(居)民委員會和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五)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六)在轄區內發生火災事故時,組織協調滅火救援,並做好相應工作;
(七)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十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財政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發展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保障其建設用地需求。
產品質量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消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進行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實施,開展事故調查。
民政、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商務、旅遊、宗教、人防、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火災隱患整改。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負責管理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對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三)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四)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落實情況;
(五)審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質和資格,監督其執業;
(六)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參與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八)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九)組織和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裝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