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說:“懲罰只不過是社會對付違反其生存條件(不管這些條件是什麽)的行為的壹種自衛手段。”刑罰的輕、重、緩、急,最終取決於犯罪行為對統治關系的威脅。早在我國奴隸制鼎盛時期的西周初年,這個道理就被當時的統治階級所感知,並清晰地反映在他們制定的禮儀法規中。
奴隸主階級聖人周公旦為了鞏固和加強奴隸主階級對廣大奴隸的階級專政,總結歷史經驗,主持制定了內容廣泛的《周禮》。他在《秋官四寇》中,首次闡述了“掌立國、輔王懲國、尊四方”三原則。新國壹天罰輕碼,兩天罰中碼,三天罰重碼。這說明統治階級在適用刑罰時的寬、嚴、輕、重是由他們根據當時和當地階級鬥爭形勢的緩和或激烈等不同情況決定的。當然,這些記錄不過是他們對自己國家和社會所處時代的盛衰和治亂形勢的直觀識別而確立的刑事和政治政策。他們在時代所作的《呂刑》壹書中,把順應形勢適用刑罰作為壹種套路,從刑法理論上作了高度概括的論證和說明。”《魯刑》規定“刑輕於天下,而不齊之,而重於天下。“大意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刑罰的適用是不同的。即根據不同時期犯罪的不同情況,根據客觀情況的需要,制定不同的刑罰,以適應不同時期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只有正確執行不同的刑罰,才能有區別、有分析地恰當使用刑罰,從而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壹致需要。這種思想和制度既是對刑罰適用的歷史總結,也反映了刑罰適用的客觀規律性。它自形成以來,就受到歷代統治者和思想家的高度重視。
“天下之刑有輕有重”最早見於《尚書·魯刑》。《尚書》又被稱為“經典之書”,是中國古代歷史文獻和壹些記述古代事跡的著作的匯編。據說這本書是春秋時期儒家創始人孔子編撰的。可見,這種刑罰思想最初無疑是被儒家所肯定和繼承的。孔子在進壹步闡述這壹思想時,明確指出了時代的形勢和條件。他說:“政寬則民緩,緩則糾猛;兇則民廢,廢則寬。赦則兇,兇則廣,政則和。”這種刑法思想,說是因果有因,變化有規。同時,孔子還以“有張力,有氣”的原則解釋了隨時適應的客觀需要。他說:“張而不馳,文武可兼也;輕松而不開放,文武皆是也。壹個是放松,文武之道也。”這裏所說的“道”,自然也包括了上述適時懲罰的基本原則。
戰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直接而明確地提出:“各當立當時,據事而制禮;禮法依時而定,條條框框相適。”歷史事實證明了因時制宜的道理。他說:“如果天下之治不可同日而語,國家就不必向古代學習。武王唐,不修古也繁華;陰夏之滅,不易死。”
如果妳處境不好,妳提出:“治之則重,亂之則輕。犯的罪重,亂的罪輕。書上說‘天下之刑輕,天下之刑重’,這也叫。”他甚至提出:“征暴懲惡,亦昌也。殺人者之死,傷人者之刑,諸王之同,不知其源者也。刑罰要因罪制宜,不叫罪就要避免亂的思想。所以他認為:“凡刑為基,禁暴惡,不征。兇手不死,傷者不罰,說明寬以待賊不是惡。“荀卿對在什麽情況下使用輕刑和重刑有他獨特的看法。但是,我們對“天下之刑輕,天下之刑重”的規律有著相同的理解,我們也指出,懲治和殺害罪犯的目的不僅限於懲罰自己,而是為了預防犯罪而懲罰“他們的失敗”,不能忽視對他人心理影響的壹般預防。
法家大師韓非對這壹刑法思想闡述得比較全面。他說:“聖人之治民,本於此,不以其欲,而以利民。所以對人民不是那麽惡,也是愛的基礎。”“重刑即民親法”,“親法奸不萌。”“故治民無常,治才為法。法隨時變,則治之,與世共治,功德無量。”“若禁則名治,若為世人所知則懲。”相反,“時移之亂,不易治之,而能治大眾,禁不變者。”故聖人治民,法禁而隨時變。也就是說,明智的統治者應該考慮根源,而不是隨心所欲,以造福人民為目標。統治者制定刑法不是為了恨人民,而是為了愛人民。當懲罰嚴厲時,人民就會尊重法律,人人都會遵守法律,所以就不會有犯罪。所以治理老百姓沒有套路。為了治理好社會,制定了法律和刑罰。法律只有隨著時代的需要而變化,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只有懲罰措施與當時的犯罪情況相適應,才能成功。如果時代變了,治國之法不變,就會有麻煩。即使是善於治理人民的人,如果不能隨著形勢的變化禁止和懲罰犯罪,也會遭受挫折,削弱法治。因此,壹個明智的統治者必須確保法律是隨著時代的需要而制定的,並及時采取懲罰的嚴厲程度來治理好國家。可以看出,韓非對“天下之刑輕,天下之刑重”的思想明確闡述如下:壹方面,立法要因勢利導,“法隨時代之變而治”;另壹方面,司法機關也要順應形勢,做到“對世界有所貢獻”。
道家老莊認為:“人應隨地,地應隨天,天應隨道,道應自然。”這裏的“自然”自然包括了事態的發展,有隨時適應的想法。他們主張刑法應以“自然原則”為基礎,規範人群,順其自然。
經過春秋戰國法學全盛時期“百家爭鳴”的歷史教訓和秦“專職獄官”、“重刑重法”二代的滅亡,中國歷史上所有的統治者都把“刑輕於世,重於世”的思想作為其“法治”精神的經典,大多收到了壹定的效果;任何時候都不能做出反應的人都要受到這個法律的懲罰。
鑒於周初漢朝統治者采取了“三典立國,輔佐君刑”的刑事政策,獲得了“成康之治”的歷史經驗,同時又根據漢初人民長期受秦之苦而受重刑的客觀現實 他們實行了簡法輕刑,“救約而煩之”的刑事政策,也獲得了載入史冊的“文景之治”。 其中,及時的懲罰無疑是他們鞏固統治的重要原因之壹。西漢政治家賈誼及時作出了“君子為國,觀古鑒今,參人事,所以日久則國安”的歷史總結。是蜀漢偏袒中國。由於他的宰相諸葛亮審時度勢,實行了“我今日驕橫,豈不知感恩;限於爵,爵加方知尊榮。厚德載物,自上而下的克制,治理的重視,對成功的追求,最終達到了“刑政雖嚴,無怨無悔”的治理效果,實現了“官不容奸,民自甘,道不遺,強不侵弱,風化凜然”的穩定局面。
漢代儒家董仲舒認為“為政以刑是逆天”,建議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使儒家的輕刑思想影響了歷代封建統治者,大多標榜為“王道仁政”。晉代葛洪尖銳地反駁:“仁為政之粉”,“刑為征服天下之策”,“不重視仁,不能以純仁之治;廢除懲罰來改善人民是不可能的。“在階級鬥爭為主要矛盾的階級社會裏,單純講‘仁’勸善,是無法解決與統治關系作殊死鬥爭的犯罪問題的。歷史事實表明:“治亂之道,當務之急,應分懲與賞。“壹個國家沒有統治,但有存在和死亡。對於死者來說,懲罰和獎勵是沒有區別的。治國者,有其賞罰。”可見,治亂之關節,亟待賞罰分明。沒有不依法治國的人,法律分亡國法和治國法。區別在於是否分刑。這裏的“分”字,主要是罰時有罰,賞時有賞;反之則是“不管”。但就刑罰而言,還是有世界輕與世界重之分,重刑場所與非重刑場所之分,某罪與某罪之分。也就是說,懲罰的輕重取決於時間、地點和條件。唐代白居易說得好:“聖人之刑亦時變,順乎人情。”因此,宋代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在闡述其政治改革主張時指出:“夏朝之法,更重於商朝,商朝之法,更重於周朝,因天下而為民之節。但是,為什麽會這樣呢?”他還說:“光向別人學習是不夠的”,“向別人學習是好的;如果不做,將是極大的傷害。”也就是說,國家的治理依賴於符合時代要求的法律;法律的實施取決於善於審時度勢的執法者。只有充分實現這兩個條件,才能收到實際的治理效果。
縱觀中國古代刑法史,“刑輕於世,刑重於世”的思想多為李朝所沿襲,出現偏差的例子也不少。凡是立法和司法能夠“隨時變”的地方,都出現過或長或短的所謂太平盛世。和歷史上的“成康之治”、“文化風光之治”壹樣,唐太宗和李世民認識到,判斷輕重的順序,慎重衡量輕重的多少,亂用刑罰的輕重,對人民的生活具有重要意義。他們“刪煩去細節,改重從輕”,如果處罰,他們會想而不怒,濫用處罰。這促成了盛唐初的“貞觀之治”。反倒是秦朝壹味嚴刑峻法,第二個死了;辛莽壹味“苛政”,死了壹輩子。南北朝時,蕭炎,南宋阿良武帝,立誌精進脫俗,專事佛教戒律,標榜“仁政”,輕佻自大,太子造反,哭訴教訓,諸侯橫行不犯,導致治安松懈;承擔後果。
鑒於歷史上的這些經驗教訓,大多數統治者在鞏固其階級統治的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堅持了“天下刑輕,天下刑重”的刑法原則,並結合其當時局部階級鬥爭的具體情況,實行了壹套相應的刑事政策,建立了體現“天下刑輕,天下刑重”思想的刑罰體系。同時,由於形勢復雜,階級鬥爭形勢有起有伏、此起彼伏、某壹犯罪發生在某壹時間或地區等各種特點,決定了各種形式的刑罰措施和刑事管理制度。有的直接體現了刑罰由輕及重的理念,有的折射了刑罰由輕及重的理念,但都在立法和司法中因時而變。此外,還有法律不變的特殊形式的政變。
第壹,直接體現“刑輕於世”思想的刑事立法
最突出的有:西漢初年,在宰相蕭何的倡議下,劉邦鑒於當時人民長期遭受秦苛法之苦,明確規定“約法三章”,“存法刑”,簡化法律,取悅民心,文景時代達到了歷史性的整頓。到漢武帝時,劉徹對外交的貢獻已經是耳目壹新,他還實行重刑、嚴刑的刑罰制度。隋文帝楊堅,初得天下。鑒於北周“刑苛殘忍,民心崩潰”的歷史教訓,他實行改革,刪除酷刑,“輕刑慎用”,“儉而不輸”,以輕代重,“擇時而行”。楊迪皇帝楊光繼承了王位。基於農民起義反抗他的暴政,他“加重刑罰”,實行“天下賊皆已上,其罪微乎其微,皆斬之”的重刑政策。唐朝初年有“憂囚”制度,貞觀時代有“縱囚”之舉,可謂寬嚴相濟。但是,在武則天統治時期,文卻用苛吏,濫施刑罰,不論罪行輕重,壹律強迫招供,堪稱嚴刑峻法。
宋明兩朝與上述情況不同。建國之初,他們實行重刑政策;但是懲罰有輕有重,還是壹樣。宋朝是五代十國長期割據後建立的統壹的封建王朝。邊境不太平,鬥爭激烈。它“用重刑抓奸”和“用重刑救時”。趙蓓在宋徽宗統治時期,在刑罰適用上片面推行“以贓物論罪”的刑事政策,造成了“被害人之家無理由為盜而死,不敢告官”的結果。明太祖朱元璋壹開始就以“懲袁不嚴”為借口,嚴懲親信和貪汙犯罪。但後來,他警告他的曾孫朱允炆說:“當我治理亂世時,懲罰必須是沈重的。當妳統治和平的世界時,懲罰應該是輕的。所謂刑有輕有重。”明惠帝·朱允炆繼位後,對刑官說“大明律是皇帝祖上定的,命我細讀,往往比上壹代更重。建立國家混亂的法典,不是百代相傳之道。專事“奉禮教,赦疑獄,稱我賈、萬方。"
清初中原以法規治國,做到與時俱進,法規並重,開創壹代新制度。“法律法規復雜簡單,要與時俱進。”康()、雍(鄭)、幹(龍)時代,壹個少數民族統治者在“禁暴止奸、安身立命”原則的指導下,也實現了有效的治理。到了清末,重典被濫用,比如“當場糾法”,就是壹個突出的表現。不用法律,群眾憤怒;人們不怕死,革命的興起,結束了清朝的統治。
二是體現“刑輕於世,刑重於世”思想的刑事立法
這有兩種形式:
第壹,借鑒西周“三典”在刑罰方面的歷史經驗,北宋統治者以《樞紐下禍始》和包拯《請速除賊》奏折為基礎,確立了“重法輕地”的刑罰制度。相應地,任何人在“重法之地”犯罪,都會比在非重法之地犯罪受到更嚴厲的懲罰。起初,宋仁宗僅限於首都開封各縣,後來逐漸將“重法”擴大到幾乎半個中國。基於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的基本國策,清朝公開推行滿漢刑罰制度。滿人犯了罪,照樣處罰,到頭來釋放,或者賠償;漢人犯罪,無論情節輕重,壹律嚴懲,甚至按姓氏滅絕,牽連無辜。年底,他們以“地方動亂”為名,向人民革命興起的地方的督撫、大臣下命令,先行動後行動,“嚴懲不貸”。
其次,歷代封建統治者,從戰國時期魏國李悝撰寫的第壹部封建法典《法經》的六篇開始,“以為王政不急於做賊”,所以他們懲治的對象始終是賊罪。到了南北朝時期,北齊在其刑法中總結了十種危害封建統壹的最嚴重的罪行,稱為“十大罪”,作為其懲治的重點。歷史進入隋唐以後,封建統治者甚至將“十大罪狀”定義為“十大重罪”。雖然被赦免了,但卻被除名,所以被稱為“十大罪狀”。除了“謀危國”的“十惡”之外,每壹代都有不同的重罪法或輕罪法。秦朝有“偶言詩人棄市,視古為今非昔比之家”的嚴重罪行。漢朝有藐視之法,宋朝有盜賊之法。歷史上稱唐、明合制,但其刑罰各有不同:“壹般來說,與禮儀、風俗教育有關,唐律重於明律;賊及錢糧等相關事宜,重於唐律。”明初重罰貪官,“犯贓者無貸”;為了鎮壓清末革命,凡是“隨國而變,當場糾法”的。
這是中國封建立法和司法中“刑輕於世”思想的反映。
第三,法律不變,刑事政策改變的“刑輕於世”制度。
壹部中國刑法發展史充分證明,“法因時而變”是絕對的,古今中外,無處不在。不僅國家(指諸侯國)有自己的法律,而且每壹代都有自己的節奏,就連每個朝代的法律也很少且永遠不變。變化會興盛,不變會衰落。唐初及時制定了三部法典,即《武德法》、《貞觀法》、《永惠法》,在沒有壹次改變法制的情況下,進入了盛唐。唐朝興盛的壹個重要原因就是“法隨時代而變,治宜天下。”清朝的祖先入大清律,希望它萬古長存,“存之為世”使之成為死律,最終成為清朝統治由盛而衰、由衰而死的重要原因。但同時,法律是治國安民的憲章,統壹了人們的言行舉止的行為規範,不宜變動或變動過於頻繁,而應相對穩定。否則,人民將無所適從,不利於鞏固對社會的統治。所以“不變”只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個條件無非是“適合當時”。對此,歷代統治者和法學家都采用了壹些方法來解決變與“不變”的矛盾。總結壹下,具體方法有兩種。
壹是法律保持相對穩定,用詔書、詔書、法令、政令、詔令等法律形式來解決法律應對形勢的問題。在中國歷史上,成文法自產生以來,就是歷代統治者最常用的方法,收到了壹定的治理效果。比如根據法律,詔令、敕令、大赦等做法,很多朝代都采用過。但是,也有法外詔令。比如宋代的聖旨就是壹個突出的表現。但是“這是自取滅亡,是選擇的問題,有法外之意”的思想導致了“混淆舊章”的惡果。
第二是法律保持絕對穩定,所以用例子來彌補法律無法應對的不足或缺陷。查《例》最早見於《尚書》?呂興:《上下比罪》《禮記》?《知望》:“我們必須考察小與大的比例”,但沒有形成實例。到了清代,法律被修改,附於法律之上。這是大清立法的壹個創舉,制定了壹部不同於以往的立法:《大清律集補充規定》。其中規定:“所有的法律法規都不應包含所有的事實。沒有正當的定罪規則的,應當引用法律,加重或者減輕處罰。應該同意收費,播放新聞。”在辦案中,他們“引法附會”,形成壹案。根據案例,他們制定了壹個範例,形成了“見(現行)執業規則”。後來,該法典被編入《大清律》,成為清朝的成文法。
清代刑法體系中的法與例的區別是:“法不變,例逐年增刪。五年小修,五年大修。”理由是:“法猶存,縣(掛)不易。比如像二房的操作。或者日子變了,或者歲月變了。故天道五歲而自轉,故星族有定閏之法;法度也是五年壹系,法家加篇。”其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可以遵循“蓋法不易,但情況有波折,有總結之必要”的原則。所以有法犯法,有準情的例子;遵紀守法,但以身作則”,結合當時當地具體情況的需要,對具體罪犯進行定罪處罰。
法律與事例的區別是成立的,事例要隨時適應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實施的結果必然出現:有事例而無法律文本,法律就會逐漸變得空洞,而事例就會越來越復雜和混亂。其中,有的前後矛盾,有的法外加重;也有違法的情況,甚至有因為這個案子引起的情況。這樣看來,不是“天下之刑孰輕孰重”,而是孰輕孰重。結果就是:亂,法治泛濫。正如恩格斯所說,“法律和規定互相矛盾,結果是完全非法的國家代替了‘合法的國家’。”這是清朝統治者未能預料到的苦果。
總的來說,歷史事實表明,“刑世之輕,世之重”是符合打擊犯罪的客觀要求的。只有根據當時當地特定的歷史條件,制定不同輕重程度的刑罰並區別適用,才能有效發揮刑罰作為社會自衛手段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進步,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安寧。如果刑罰不能隨時適應,在法治過時的新形勢下,不僅無效,還會適得其反,這是我們歷史上並不缺乏的。晉朝明君張飛曾說:“人若聖典仆,持刀可持繩。刀亂加則傷物,繩彈則直侵。”所以,在辦案中,壹定要遵守“法,玄奧”的原則,不能守在壹起。或算計以配罪,或略標新立異,或以物為樂,或樂趣以隨時代,或推重以立,或引輕以降。這些歷史經驗的總結值得關註。但同時也要註意,正如宋代王安石正確指出的,“刑法三十年變,‘刑世有輕有重’也是事實”,不能理解為“時輕時重”,這對治理也是不利的。可見刑罰有輕有重,古今歷來如此。它的規律是:法隨時變,刑隨情宜。它的方式:要麽通過地點,要麽通過罪惡。其方法:或時移法變,用法令、命令控制刑罰;或者說法律是確定的,而事例是隨時靈活的,使刑罰的適用適合犯罪情況和形勢的需要。也就是說,刑罰的輕與重適應了打擊犯罪形勢的需要,從時代的差異中表現出不同的刑罰。這是鬥爭的需要,也是懲罰的規律。用得好,國家就治理;使用不當,社會混亂。從中國四千多年的階級鬥爭史中,我們可以看到統治和混亂的變化脈絡。這就是“自古得天下者為賢王,不可刑法治”,這是階級社會的歷史規律所決定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