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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邊境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二章:國界走向、界樁和邊境森林

能見度通道的維護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的國家邊界根據下列勘界文件確定:

(1)1991年5月16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蘇邊界東段的協定》;

(2)1994年1月27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關於確定三國邊界點的協定》;

(3)1994年9月3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西段的協定》;

⑷1998年11月3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確定圖們江邊界的協定》;

(5)1999年5月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哈薩克斯坦關於確定三國邊界點的協定》;

(6)2004年10月14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東段的補充協定》。

文章

雙方在下列劃界文件的基礎上,確定兩國邊界線的走向和界樁的位置,並用界樁實地劃定邊界線:

(1)1996年6月24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蒙古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劃定東部邊界的議定書》;

(2)1996年6月24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俄羅斯聯邦政府和蒙古國政府關於西部邊界勘定的議定書》;

(3)1999年12月9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東段國界的議定書》;

(4)1999年12月9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邊界西段的議定書》;

(5)2002年6月20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東段國界的補充議定書》;

(6)2002年6月20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在圖們江邊境交界處的議定書》;

(七)今後雙方簽署生效的其他勘界文件和聯檢文件。

第四條

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三條所列的勘界文件和聯檢文件的有關規定,維護界樁和林間通視道路。

雙方在此項工作中的分工如下:

(a)位於壹方領土內的界碑應由該方負責。

(二)位於邊界線上的界樁由負責架設的壹方負責。

(三)雙方負責維護和清理各自境內的邊境森林能見度道路。

第五條

1.雙方應采取措施保護地標,防止其被損壞、移動或丟失。

雙方主管機關應當至少每兩年對界樁進行壹次單獨或者聯合測量。聯合調查的時間由雙方主管部門事先商定。聯合調查的結果應記錄壹式兩份,中文和俄文各壹份。

二、如發現界標損壞、移動或遺失,雙方主管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規定,負責維護界標的壹方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原地進行修復、恢復或重建,並應在工程開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壹方。

壹方主管部門進行上述工作時,另壹方主管部門的代表應在場。工作完成後,應做好記錄,壹式兩份,中文和俄文各壹份(附件1和2),並對地標進行拍照,繪制位置圖。

修復、恢復或重新豎立的界標的樣式、規格、材料和位置應符合相關勘界文件或聯檢文件的要求。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地恢復或者重建界樁的,應當作出記錄(附件3),說明不能在原地恢復或者重建界樁的原因,並將有關情況報告本協定第五十條設立的中俄聯合邊界委員會。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確定另壹個合適的地點豎立界碑,但不得改變國界的位置。地標移動豎立後,應做好相應記錄(附件4)。

四、任何壹方不得在邊界線上單方面豎立新的界碑或其他界碑。

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追究所有損壞、移動或破壞界樁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1.雙方主管部門應至少每兩年對林間通視公路的狀況進行壹次聯合調查,根據劃界文件的規定,其寬度應為15米(兩國邊界兩側各7.5米)。必要時,雙方可分別或共同清理妨礙能見度的樹木、灌木及其他植被,以保持國界清晰。

邊境地區林間通視公路聯合檢查的時間由雙方主管部門事先協商確定。聯合調查的結果應形成壹份摘要,壹式兩份,分別用中文和俄文寫成。

壹方主管部門需要清理本國境內邊境森林中能見度道路的,應當在工作開始前至少十天將情況通知另壹方主管部門。

禁止使用明火、化學藥劑及其他可能損害雙方利益的方法清理邊境森林通視道路。

二、禁止在邊境林區能見度道路上耕種、挖掘、修建設施或進行其他經濟活動,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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