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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可以通過多少種方式進行監督?

監督憲法實施的方式:

壹.事先審查

事前審查也稱為預防性審查或抽象規範控制。壹般來說,法律和其他法規在制定之後、頒布和實施之前,由壹個專門機構進行合憲性審查。如果發現它們違憲,可以立即修改和糾正,以避免它們生效後產生不良後果。

這種方法最早見於二戰後的意大利憲法1947,後來被包括法國在內的所有采用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制度的國家所接受。

例如,在頒布和實施相關組織法、議會兩院條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之前,法國將其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是否符合憲法。如果它們被判定違憲,就不能頒布和實施。

第二,事後審查

事後審查是指對法律已經生效並已實施,因其合憲性存疑而進行的審查。有兩種形式:壹是法律公布後,由政府或壹定數量的議員提出,法院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例如,在法律頒布實施後的壹定時期內,意大利憲法法院可以應法律人員的要求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如果被判定違憲,法律將失效。

又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可以應聯邦政府、州政府或聯邦議院1/3議員的要求,對某項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壹般都有這樣的規定,而普通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國家沒有這樣的辦法。

二是憲法申訴,任何公民個人只要認為某項法律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無論是否存在具體侵權行為,也無論是否涉及自身利益,都可以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律被宣布違憲,它也將失去效力。這種方式主要在德國推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對較少。

第三,附帶復習

附帶審查是指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普通民事、刑事、經濟或行政案件時,如果認為爭議問題涉及法律或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認定,法院有義務作出壹定的裁定。

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美國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審查”,任何法院都有權闡明自己對憲法含義的看法,決定某項法律是否違憲。然而,州法院不能決定聯邦法律是否違憲,下級法院也不能推翻上級法院的憲法判決。國家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的先例效力。

另壹種是歐洲式的“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即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當事人聲稱自己的憲法權利受到了侵犯,或者法院做出了這樣的認定,那麽法院就會中止案件的審理,將案件移交給憲法法院。在憲法法院就憲法問題做出裁決後,提出問題的普通法院將對案件做出最終判決。

擴展數據: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監督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法律文件的合憲性。

2.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的行為進行合憲性監督。

類型

由於不同的歷史和現實條件,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憲法監督機關。

有三種主要類型:

(1)憲法的實施由立法機關監督。在這些國家,立法機構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並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在這些國家,法院解釋憲法並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了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以履行解釋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不同的憲法監督機構有不同的監督方式。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采取書面審查和規範性審查。

在這種制度下,立法機關可以主動或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範的內容。如果司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監督的方式與普通法院相同,既是被動的應請求審查,也是個案審查。

在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情況下,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的監督方法是不同的。法國憲法委員會實行事前監督制度;憲法法院沒有統壹的監督模式,有的采用事後監督制,有的采用事前監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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