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6月0日起施行。以下是《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務院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等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建設項目設計是指設計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對建設項目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和環境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的活動。
初步設計審查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文件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活動。
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範、規程和本省工程建設的有關標準、技術公告和技術措施。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首先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規範執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科學,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新創優。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組織評選表彰。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承接業務。
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的業務範圍和數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
第九條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從事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及相關的“技術、咨詢、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原發證機關註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壹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人員只能受聘於壹個施工圖審查機構。未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聘用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鏈接、出租(借用)或者倒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證書專用章、個人註冊執業證書、註冊執業專用章等證章。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條件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質實施動態監管,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章發包和承包
第十六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標。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和承包不受地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禁止將業務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者無相應資質等級的個人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分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分包。分包商對承包商負責,承包商對雇主負責。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攬同壹工程不同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或者同壹單項工程不同專業的勘察設計業務時,建設單位應當確定其中壹個勘察設計單位為總體設計單位,並負責協調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兩個以上資質等級或者範圍不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攬同壹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時,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範圍承接業務。
第二十條民用住宅建設工程的消防、人防、防雷、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通信等專業設計應當委托勘察設計。
專業經營單位投資建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承攬勘察設計業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合同示範文本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圖審查業務時,應當與施工圖審查機構簽訂咨詢委托協議或合同。
第四章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和審查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護、防災減災等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建築工程設計文件應當根據節能、環保、綠色建築、消防等技術規範和工程特點進行設計,采用先進理念和技術,降低能耗和工程造價。
第二十四條建築設計應當滿足功能要求,適用、安全、經濟、美觀,體現地域、民族和文化特色,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城市景觀、標誌性建(構)築物或者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重大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設計方案進行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同步設計電、熱、水、氣等能源消耗監測系統。
城市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太陽能光熱或者光電利用系統,並與建築設計融為壹體。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綠色建築設計標準。鼓勵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采用綠色建築設計標準。
第二十六條施工測量文件壹般分選址測量、初步測量和詳細測量三個階段編制。工程規模小、場地面積小、地質條件簡單的,可適當合並。
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壹般分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屬於小型建設項目範圍的,可以適當合並;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選址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
(二)符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深度;
(三)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措施;
(四)符合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
(五)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6)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字;
(七)加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專用章和註冊執業人員執業印章;
(八)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列出經審查合格的勘察文件、編號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名稱;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勘察文件送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沒有基礎勘察文件、勘察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設計單位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的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未經初步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編制和簽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國家規定應當對超限高層建築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超限高層建築抗震專項審查。
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編制和簽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審查。
第三十壹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策法規、項目前置審批文件、規範和程序以及施工圖審查要點進行審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交通、水利等行業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施工圖審查意見、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等材料報送項目所在地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擅自變更國家和省的有關建設標準。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和技術專有權屬於勘察設計單位。未經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建設單位委托的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勘察設計文件只能用於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不得用於和適用於其他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合同約定,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的應用在建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鑒定、評估和鑒定;確有必要的,可以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相應的標準設計。
第三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負責監督勘察設計活動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和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查。,並經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標準設計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審批。
作為工程建設標準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建設工程標準設計優先考慮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其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提供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規劃選址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擬建場地位置、擬建項目規模和內容等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對勘察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質量負責。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安全標準、節能標準和強制性條文進行勘察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提供技術服務。大中型項目、技術復雜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派出現場設計代表的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出現場設計代表。
第四十二條建設項目各方不得減少合理的勘察設計期限和施工圖審查期限。
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優質優價的原則,協商確定工程勘察設計費用。
第四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鼓勵推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統計報表,統計報表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開展信用評價,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記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並記入誠信信息記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誠信信息記錄,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擅自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提供虛假信息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城市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未按照規定設計太陽能光熱或者光電壹體化系統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信用信息記錄,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偽造、掛靠、出租(借)或倒賣資質證書或證書專用章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服務或現場服務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向建設單位提供未經簽字或者蓋章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初步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報送勘察設計單位統計報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信用信息記錄,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未按照有關政策法規、項目前期批準文件、規範和程序以及施工圖審查要點等進行審查的。,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統計報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被處以罰款的,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記入信用信息記錄。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等臨時建築,以及二層及以下農牧民自建房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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