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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規定和管理權限,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責任逐步分解到所屬部門和負責組織實施的有關部門、基層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並進行監督考核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第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各自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監督和指導。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第二章行政執法的目的第六條行政執法的目的是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第七條嚴肅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各類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得到及時答復和處理。第八條加強行政執法,必須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堅持為執法服務、為執法服務、合法高效的原則。第九條行政執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壹的原則,依法接受監督,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配合和協調。第三章行政執法責任第十條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學習、宣傳和貫徹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與有關部門合作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這項工作。第十壹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做好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和培訓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和掌握本部門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做好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是管理相對人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頒布後壹個月內,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公示方案,進行公示。第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負有教育和管理的責任,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嚴格依法辦事。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全面、正確執行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忽視執法。第十五條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失職和越權。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辦理各類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等相關信息。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查處各類違法案件,確保各類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正確、有效的查處。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部門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為行政執法人員規定罰沒指標;罰沒收入不得與執法部門的獎金和經費掛鉤。第十九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行政執法的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第二十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制作規範的法律文書。第二十壹條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二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由幾個行政執法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的,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明確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由壹個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同時需要由其他部門協調的,實施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相關協調部門的聯系,做好銜接工作;協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配合實施主管部門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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