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壹項基本自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各國的憲法、法律和國際公約都將其作為壹項重要內容加以保護。我們的憲法也不例外。然而,雖然我國對言論自由作出了壹系列法律規定,但目前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言論自由的現狀還沒有達到令人滿意的狀態。中國的憲法表達似乎有以下缺點:
(1)規定過於簡單,定義不夠明確。關於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必須明確。壹般憲法在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時,總是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壹種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私有財產壹般被列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言論、表達、出版和遷徙自由壹般被歸類為公民的基本自由。這種情況不僅體現在我國的憲法中,也體現在壹些西方國家的憲法中[6]。那些屬於基本自由項目下的自由,如新聞自由,通常不受民法保護,其外延和內涵不像公民權利那樣明確;相反,許多屬於基本權利的權利壹般受民法保護,其外延和內涵在民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侵犯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賠償案件容易發現,但侵犯表達自由的民事賠償案件卻很難發現。這似乎從經驗的角度在壹定程度上說明了我國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還不夠明確。
(2)缺乏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性規定。壹些國家的憲法不僅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還規定了相應的措施來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比如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法律”。為了高標準地保護和促進言論自由和信息自由,《歐洲條約》成員國同意以下標準:政府應避免對信息傳播過程的參與者、媒體的內容或其他傳播和傳播信息的行為進行審查或任何形式的任意控制或限制。與此相比,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而憲法並未涉及言論自由的保障措施,這當然不利於言論自由的保護。
(3)缺乏對行使言論自由的具體限制。如上所述,言論自由是相對的,其行使不得侵害公眾和他人的利益。對行使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由法律事先規定,這種限制是為了服從民主社會中更高利益的需要。各國憲法和國際公約大多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隨之而來的是相應的限制性規定。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布:"本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可能受到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應僅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情況所必需."但我國憲法並沒有對言論自由的行使限制作出專門規定,而是適用憲法對言論自由行使的統壹限制。這壹限制的規定過於寬泛,以至於在實踐中會賦予司法機關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當遇到言論自由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時,容易缺乏操作標準,對公民的言論自由權造成傷害。
完善言論自由立法的對策
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必須明確。監管的目的、程序、範圍和標準應當明確。這是言論自由的壹般保障原則所要求的。雖然我國憲法已將言論自由權列為法定權利,但對言論自由權的規定過於簡單和籠統。因此,完善憲法制度對言論自由的相關規定是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措施。
(1)憲法條文的表述有待完善。我們必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言論自由的範圍、種類和限度。
(2)除了憲政制度的完善之外,還要註意具體法律制度中對言論自由的保護。雖然言論自由權作為壹項基本自由,與大多數基本自由是壹樣的,但在具體法律中做出具體規定可能並不容易。比如,刑法或民法很難規定如何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完善具體法律中與言論自由相關的規定來間接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只要不涉及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作為實現變革的手段,就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