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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成的理學為什麽適應了統治階級的需要?

朱成的理學為什麽適應了統治階級的需要?

朱成理學法治思想內涵的具體體現

朱在《四書章句註》中認為,壹個聖人之所以能掌握人類社會,是因為“私欲”,最高統治者成了人間“理”的代表,其職責是“代天管事”,違抗是違背“天”的,這為封建專制法制提供了理論依據。

1,朱的“守義滅人欲”思想與“三綱五常”的封建法治思想有關。

第壹,“存義滅人欲”是三綱五常學說的哲學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主張“改造人的壹切欲望,恢復正義”;天人之欲完全對立,不能共存。“天人欲死,天人欲勝。”可見,朱的天理、人欲學說為三綱五常的封建法制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思想根源。

二是“天理人欲”的改革理論和改革主張。朱通過區分“正義”和“人的欲望”來劃分歷史。朱認為,夏商周是正義盛行的時代,第三代以下是“私欲”泛濫的時代。他呼籲模仿三代,改革當前的弊端,重建“自然正義”的盛行。在變法的指導原則上,他指出封建禮教是基礎,法制是目的,不能本末倒置。在朱看來,政治改革只是改變人心的壹個條件。改革弊端的根本途徑是改變人們的思想。要擺脫人們的私欲,僅僅依靠法律制度是不夠的。他認為三代之下的“心性”不正的原因是“尊君卑臣”。因此,應該采取措施限制君主的專斷權力。朱對尊君極端弊端的嘗試,代表了民本思想的進步。但朱受封建專制思想的束縛,堅持“君臣”的等級原則,使他陷入矛盾之中。

第三,朱認為的“三綱五常”是從“天理”演變而來的,是其具體體現。在人性論上,朱充分發揮了張載、程頤關於天地之性、性情的觀點,認為“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是指理,是完滿的、完美的;另壹方面,“性情”是以理雜氣為基礎的,有好有壞,二者統壹於人體,沒有壹個人不能做人。與天命性情之性相關的,還有“道心民心”說朱認為,“道心”是以義或人生之義為基礎,內在地賦予了仁、義、禮、智之心。表現出惻隱之心、羞恥之心、是非之心、逆來順受之心就好。“人心”是建立在形氣自私的基礎上的,指的是對飲食的饑渴。他認為聖人不是著眼於人的內心,而是著眼於道的內心。“道心”需要“人心”來定,“人心”必須服從“道心”。朱認為人有私欲,所以有危險;道之心是自然的原理,所以是微妙的。為此,朱提出了“抑人欲,存天理”的主張。朱承認人們對物質生活的正當欲望,反對佛教普遍提倡的無欲無求。他反對超越繼續存在的條件的物欲。這些不僅為三綱五常的封建法律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礎,而且成為封建專制奴役平民、鉗制人民思想的思想武器,對鞏固封建統治起到了激進的作用。

2.新儒家德禮政刑關系理論的法律內涵。朱認為的“德、禮、政、刑”具有“壹貫性”。在“德禮”與“政刑”的關系上,朱並沒有簡單地重復儒家的傳統觀點,而是做出了新的闡述。第壹,關於“政”與“刑”、“德”與“禮”的內在關系。他認為,道德、政治、禮、刑作為統治方法,本質上是壹致的,都統壹於封建道德倫理規範之中。“禮義”是“基礎”,“政刑”是“目的”。它們的目的是壹致的,都是中國傳統君主專制的需要,都是治理社會和臣民的兩個方面,統壹的思想內涵是封建法治。二是“道德與禮義”的關系;朱主張以德為本,以禮為目的。德是禮的基礎,禮是德的保證。第三,“政治與刑罰”的關系;朱認為政治是統治的工具,而刑罰是輔助統治的工具。第四,朱在加強封建法治作用的同時,強調禮教和道德的影響。

3.朱認為“嚴以為本,寬以待人”。首先,朱的“以嚴為本,以寬為輔”是出於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統治秩序和利益的現實需要。朱認為“刑”是“德”“禮”“政”“刑”循環運動中承前啟後的關鍵環節,朱強烈要求嚴格、迅速執法,提高法治效率。嚴格、及時是“守義滅人欲”的法律宗旨。但嚴不等於濫刑,他非常重視慎刑。朱嚴格執法原則在刑罰手段上的體現是主張恢復使用“肉刑”;反映在訴訟程序上就是要求案件解決的效率和質量,把封建宗法等級制度直接灌輸到案件解決中。同時,朱還闡述了寬嚴相濟的原因是為了防止因寬嚴相濟的破壞而造成封建法治的混亂。究其原因,壹是執法者被“禍從口出,福從口出”的理論所迷惑,以輕刑來回報幸福;二是執法者被“慈悲論”迷惑;第三,執法者曲解“罪無可恕”,認為壹切犯罪都可以從輕處理。其次,朱建議限制贖刑。他認為只適用輕刑而不適用重刑會導致社會動蕩;第三,朱主張在個別刑罰中嚴懲“漢奸殺人犯”。

4.朱的民本思想認為“國家之大任大於關心人民”。朱認為,通過愛民、利民、富民可以達到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秩序的目的。為此,他提出“以口數占田”;獎勵農業生產;關於實施社倉制(平)等壹系列“親民”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5.明代朱成理學的繼承者們繼承和發展了封建正統的法律思想。如《大學延義補》,以“經世致用”為指導思想,借用朱成理學的理論觀點,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進行總結和發揮。在論述《禮治》中的“王之治”時,闡述了朱“理不同於氣”的人性觀,使禮治的法律思想更加細致和思辨。以及“以義滅事”的理論、“因勢利導”的惠民理念、慎刑體恤獄的司法原則,都體現了朱的政治主張和法治思想。

因此,朱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維護“三綱五常”,強化封建倫理道德的要求。因此,它壹直被視為官方哲學,成為封建社會政治、法律、道德、藝術上層建築的指導思想。朱以“存義滅人欲”為核心的法治思想,為統治階級提供了實現上述目標的途徑和手段,這也是朱受到後世封建統治階級推崇的主要原因。在中國的元明清時期,朱成的理學壹直是封建統治的官方哲學,它完善了封建社會的法制和意識形態,逐漸成為鞏固封建社會統治秩序的強大精神支柱。

第三,朱成理學法治思想對徽州宗族制度的完善和影響。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以“天”哲學和陰陽學說為基礎,以儒家主流思想為理論基礎,以農業生產方式和血緣家庭為社會土壤,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完整而成熟的法律傳統和法律制度。法律的法律化,其實就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這樣,以儒家思想為支撐的朱成理學法治思想對徽州區域統治秩序和徽州宗法制度建立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刑禮合壹、重視家庭倫理、維護家庭和睦親情、調解調停、重視訴訟糾紛解決等方面。

首先,徽州宗族制度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朱成理學的法律思想。朱的“理”實際上指的是封建禮教。他還認為理與氣是不可分的,並在哲學上發展了程二關於理與氣關系的理論。南宋時,稱贊朱的“存義滅人欲”思想是維護封建統治的理論基礎。因此,朱成的理學成為徽州宗法禮法正統的學術思想。家規民約、宗族祭祀活動、宗族成員的生產生活秩序都體現了“理學”的倫理原則。

第二,從徽州宗族制度的核心內容來看,它充分體現了朱成理學所倡導的宗族等級制度。朱壹生都在竭力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宣稱:“國君父子,立場不會變。”“父分父,子分子,君分君子,臣分仆。”這個“天賦”就是自然的正義。按照朱的《家禮》,它是“以三綱五常為基礎”,旨在“厘清君臣父子妻之關系”,是“令親屬分貴賤之儀”。成為徽州宗族制定“族規”“家規”的主要依據。朱的《家禮》及其維護宗法制的言論,對徽州祠堂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朱極力主張嚴格區分“名分”的上下、尊卑,以及朱家禮的制定、婺源茶原朱氏族譜的修訂等。,進壹步強化了徽州封建宗族觀念。尤其是群居,維護了徽州儒學的宗法制度。南宋以來,徽州各民族都沿襲朱文公的“家禮”。在壹個宗族中,輩分、年資、年資的等級制度是極其嚴格的。每個氏族都有壹個族長、壹個寺廟主管、壹個房間主管和父母。建宗祠、編族譜、立族規、建族墳、祭祀掃墓,都是以朱的《家禮》為藍本,體現了的理學思想和重血緣、重宗法制、重家庭、重孝道的精神。

第三,徽州宗法制度中提倡婦女貞節與朱成理學壹脈相承。朱和程頤倡導的家訓在祠堂家訓中隨處可見。清代休寧趙濟世曾指出:“新安節度最強,壹城半省。”正如戴震指出:“酷吏以法殺人,後世儒家以理殺人。如果妳沈浸在合法性和理性中,妳就死定了,那就更沒救了!”由此,產生了“男尊女卑”的負面影響。

第四,宗法文化重視儒家禮俗教育,崇尚儒家開拓創新、勇於奉獻的精神,這與朱成理學的宗旨是壹致的。據康熙《徽州府誌》記載,當時徽州有54個書院,除了官學、郡學之外,還有462個輕社學。據不完全統計,宋、明、清三代,徽州考上進士的有1.742人,清代考上全國狀元的只有1.9人。從此可以反映出儒家禮儀教育在徽州的興盛。勤勞、節儉、愛家、重禮義、仁愛、寬容、謙讓、反抗、奮進,以及善儒、以誠待人、取信於物、以義為利等回族文化精神,都體現了儒家自強不息、重德載物的教義,同時也體現了朱成理學的宗旨。[⑧]

可見,徽州祠堂制度體現了朱成的理學法治思想,徽州法律文化的精髓體現了朱成的理學思想,這對促進徽州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法治建設仍有借鑒意義。

結論:“禮法結合”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和特征。而以朱為代表理學以哲學思辨完善了“禮法合壹”的法治思想,奠定了理學正統法律思想在宋末元明清封建社會的“大壹統”地位,其深刻的治理理念和哲學理論為封建統治者治理社會、鞏固封建專制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思想來源。雖然有其糟粕,但其“禮法統壹,德治與刑罰相統壹”,加強道德修養與教育,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仍有積極的借鑒和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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