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規定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雄烈士保護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二)積極穩妥探索安全生產、個人信息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三、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協商、公開聽證、訴前檢察建議等方式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及時有效的維護。發現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發送檢察建議,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發送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訴前檢察建議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公開送達,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CPPCC委員、人民監督員參加。對社會影響大、公眾關註度高的公益訴訟案件,檢察建議可以抄送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和監察機關。四、檢察機關發現公眾利益受到損害,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並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依法提起訴訟。符合條件的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公告期滿後,符合條件的主體不提起訴訟或者沒有符合條件的主體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對於標的額較小、侵權人願意支付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賠償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在訴訟前與侵權人就損害賠償、生態修復等民事責任達成賠償協議,前提是確保程序正義和受損的社會利益能夠得到修復。五、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涉案證據材料,也可以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自行調查核實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查閱、調取、復制有關執法和司法檔案;
(二)采訪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
(三)詢問違法行為人、行政機關有關人員、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證人等。;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
(五)進入涉案單位和場所進行現場檢查、采樣和檢測;
(六)檢查物證和現場;
(七)其他必要的調查方法。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時,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辦理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協助。六、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阻撓。阻撓調查核實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配合調查的,檢察機關可以向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政府,或者建議監察機關和被調查單位的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配合調查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處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檢察機關;
(三)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調查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可以依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七、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履行監督職責,自覺接受公益訴訟檢察監督,配合做好線索移送、調查取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工作,並在評議考核、政策解讀等方面為司法機關提供專業支持。
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並及時書面回復檢察建議的落實和整改情況。因生態環境修復、行政處罰期限等客觀因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應當向檢察機關書面說明情況,並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後,應當及時書面回復整改情況。行政機關的書面答復應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