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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類違反疫情防控條例的行為涉嫌犯罪!

近期,上海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在特殊時期,配合防疫政策,築起防疫長城,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仍有個別不符合防疫要求,造成疫情擴散風險,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很大麻煩。所以有的人被處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被刑事立案。那麽,哪些違反疫情防控的常見情形會被刑事立案,以什麽罪名?我不妨整理以下給大家,希望公眾提高警惕,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壹、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常見情形

案例壹:行為人在確診新冠肺炎病例後,不如實配合工作人員的流行病學調查,故意隱瞞其行程,導致其密切接觸者未能及時控制,導致在新冠肺炎有傳播擴散的風險。

案例二:行為人在明知與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的情況下,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及時向社區報告,多次出入公共場所,造成新冠肺炎病毒傳播風險。

案例三:肇事者與確診病例在同壹時間,工作人員詢問後否認,使其未及時納入密控;同時,社區工作人員在被告知需要居家觀察和進行核酸檢測的情況下,仍前往公共場所,造成疫情外溢和傳播的風險。

法律鏈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

-《刑法》第330條

二、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情形。

情形四:行為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後,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導致新冠肺炎傳播。

案例五: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在隔離期滿前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傳播。

情景六:行為人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出於報復社會、發泄不滿等過冬動機,通過其他方式惡意傳播病毒,情節惡劣,危害公眾安全。

法律鏈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5條

三。涉嫌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常見情形

情形七:行為人入境時,拒絕實施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檢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調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情形八:行為人入境時,采取不如實填寫健康申報卡等手段隱瞞疫情,或者偽造、變造檢疫證明、證明,有偽造情節的。

文章鏈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332條

四、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情況九:行為人為了博取眼球,吸引眼球,自己編造了“立即封城”和“封城”。天”、“某社區或某個人為確診病例”等不實言論轉發至微信群、微博、Tik Tok等互聯網平臺,造成大規模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情形十: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通過互聯網平臺傳播,造成大規模傳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法律鏈接:編造並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1條第2款

動詞 (verb的縮寫)涉嫌構成“其他犯罪”的常見情形

情況11:如果犯罪者拒絕執行公務或與公務人員、警察、醫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誌願者等合作。在疫情防控中采用暴力、威脅、辱罵、吐痰等手段的。,並開展疫情調查、防控工作(核酸檢測、掃碼登記等。)依法對相關人員造成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妨礙公務罪、襲警罪、尋釁滋事罪。

律師提醒:“千裏之堤潰於蟻穴”,築牢疫情防控長城需要大家團結壹致,積極配合。切記不要心存僥幸,杜絕上述行為,以免導致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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