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轄區為臨夏市、臨夏縣、和政縣、廣河縣、康樂縣、永靖縣、東鄉族自治縣和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自治州首府位於臨夏市。第三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第壹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設區的市、縣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第四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領導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國生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從本州實際出發,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自力更生,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速發展經濟和文化事業,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第五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國家的統壹,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必須認真學習和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七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有權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第八條自治州各民族壹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九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各族公民的社會主義法制教育,使各族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第十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選舉單位依照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第十壹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自治州各民族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衛生等事業的特點,依法制定自治州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回族成員的比例應當略高於回族成員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成員也應當有適當的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回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和主任組成。
自治州州長是回族公民。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應當盡量配備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所屬各部門的幹部中,應當盡量配備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