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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保證計量單位的統壹和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並批準發布,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用於計量器具特性評定和法定管理的計量技術規程。第三條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修訂、審批、公布和復審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範圍必須明確,並盡量在其定義的範圍內完整;要求科學合理,考慮了操作的可行性和實施的經濟性。第五條積極采用國際建議、國際法定計量組織發布的國際文件和有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在收養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堅持積極收養、註重實效的原則。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劃、協調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下同)、審批、編號和發布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第二章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劃第七條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編制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發展和計量法制監督管理的需要。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於每年4月提出編制下壹年度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劃的原則要求,並下達給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第九條各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制的原則要求,於當年8月底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項目計劃草案和計劃任務書(格式見附件1)。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對上報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劃草案進行統壹匯總、審核和協調,並於當年2月65438+前下達批準的下壹年度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劃。第十壹條技術委員會在實施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可進行調整:

(1)急需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項目可以補充;

(二)該項目確實不適合制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應予撤銷。

(三)確屬特殊情況,計劃項目內容可以調整的;第十二條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項目的調整,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見附件2),經歸口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國家質檢總局批準調整的,應當通知相關技術委員會實施調整。調整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計劃項目的申請未獲批準,有關技術委員會必須按原計劃工作。第三章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制定第十三條技術委員會組織和指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發布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起草工作,監督工作進展,檢查任務完成情況。第十四條起草單位應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制指南》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調查研究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以及《編制說明》等相關附件,分發給技術委員會全體成員、通信單位成員、相關生產企業、省級計量行政部門、計量檢定機構、用戶以及相關標準的起草單位或個人,廣泛征求意見。第十五條附件應包括以下材料:

(壹)寫說明。說明任務來源、編制依據、與“國際建議”、“國際文件”、“國際標準”和國內標準等技術文件的兼容性,對某些規定的技術術語、驗證條件和驗證方法的相關說明,以及處理重大差異的結果和依據;修訂時,應說明新舊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修訂內容。

(2)測試報告。對於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性能和技術條件,其適用範圍內的對象,應采用規定的檢定條件和方法進行檢驗,是否可行,應以檢驗數據證明。

(3)誤差分析。應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是否滿足規定的測量性能要求、技術條件、檢定條件(使用的標準及相關設備和儀器、環境條件等)。)和驗證方法科學合理。同時應列出誤差來源、誤差類別、合成方法和置信概率。

(四)國際建議、國際文件或國際標準在原文和中文譯文中的使用。第十六條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的期限為兩個月。

被征詢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果沒有意見,也要回復說明;逾期未答復的,視為無異議。如有重大意見,應說明理由並提出檢驗數據。第十七條起草人或者起草單位收到意見後,應當進行綜合分析,列出意見內容和處理結果,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表》(格式見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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