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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保護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維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含河口、庫區、湖泊、行洪區、蓄滯洪區)的規劃、保護、整治、利用和監督管理。

河道內的航道還應當遵守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第三條河道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保護和管理的領導,將河道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河道規劃、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監督檢查,建立河道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河道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統壹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河道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河道的清理和疏浚工作。

村(居)民會議可以制定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按照國家分級標準劃分為五個等級,並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閩江(南平至海口)的監督管理;

(二)二級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門橋至南平西溪口)、九龍江下遊(北溪從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從鄭店水文站至匯流口)、晉江(雙溪口至晉江入海口)、富屯溪(光澤東西河匯流口至富屯溪入海口)、建溪幹流(南浦溪、重陽河匯流口至南平東溪口)、ⅲ級。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四級河道和五級河道的監督管理。

三、四、五類河流的具體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河流清單應包括河流名稱、起點和終點、河流長度和流域面積。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誌願行動等方式參與河流保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河道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河流的行為。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河道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系和水域的基礎調查,建立健全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第二章河道規劃第十壹條河道規劃包括河道岸線、河道整治和河口整治、河道采砂等專項規劃。河道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河道防洪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河道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類管理權限,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河道岸線規劃。涉及通航河流的,應當在征求交通、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河道岸線規劃應當重視自然河道岸線的保護和恢復,建設安全的生態水系。經批準的河道岸線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進行專項論證。調整後的區域河段河寬不得小於原河寬的最小值,涉及通航河流和濕地保護的。征求交通、林業、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並公布。岸線規劃涉及重大調整的,原批準機關應當在批準調整方案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類管理權限,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河道整治規劃。涉及通航河流的,應當在征求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符合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安全生態水系建設等相關技術要求,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河道岸線、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供水、防洪、排水等規劃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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