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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我國反壟斷法註重學習國際反壟斷法的有益經驗,在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上與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基本壹致,確立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三項制度。同時,中國的反壟斷法立足於中國國情,每壹項制度都體現了中國的鮮明特色,反映了中國當前經濟發展階段和水平、市場競爭、市場主體成熟度等實際情況的要求。《中國反壟斷法》第八章第五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

壹、《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我國《反壟斷法》同樣適用於市場主體,即經營者。任何經營者,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都必須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違反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關於國有公司和反壟斷法適用的問題,我想引用壹個專家的觀點:中國是社會主義大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發展不平衡,需要強大的國有經濟。特別是在涉及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國有經濟要占據控股地位,發揮主導作用。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國家有效實施宏觀調控,確保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確保人民共享發展成果,確保國家有實力應對各種風險,確保經濟安全和人民安居樂業。但是,我國反壟斷法並沒有將國有公司排除在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之外,國有公司不能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反壟斷法不直接規制壟斷狀態,而是規制壟斷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三條的規定,壟斷行為有三種:壹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是運營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同時,我國反壟斷法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本法範圍。中國反壟斷法既適用於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壟斷行為,也適用於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排除、限制中國市場競爭的壟斷行為,具有域外效力。

第二,關於壟斷協議,我國反壟斷法分別禁止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了壟斷協議的豁免條件。我們關註的是,競爭對手之間就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分割市場和串通投標達成的壟斷協議被稱為核心卡特爾,全球許多國家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都對此進行嚴厲打擊。核心卡特爾也很難滿足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規定的壟斷協議豁免條件,即“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和“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是經營者經營的禁區。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我國《反壟斷法》不反對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嚴禁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排除、限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列舉了壟斷價格、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制交易、搭售、差別待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典型行為。為了增加反壟斷法的可操作性,反壟斷法規定了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的因素和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我們關註的是,無論是新成立的還是成熟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和濫用的分析都是反壟斷執法中極具挑戰性的領域,需要大量的經濟分析。

第四,關於經營者集中,壹方面有利於形成規模經濟,從而提高經濟效率和企業的競爭力;另壹方面,它可能創造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導致排除或限制競爭。因此,各國反壟斷法都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必要的控制。我國反壟斷法鼓勵經營者依法通過集中方式做大做強,同時依法規範經營者集中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我國《反壟斷法》沒有直接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但授權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從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我國自身的執法實踐中,我們認識到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指標應當是客觀、明確、可量化的,如資產額、銷售額、集中交易額等,以便經營者和反壟斷執法機構明確判斷其計劃內的集中行為是否需要申報。同時,我們關註到,各國反壟斷法根據本國經濟發展階段、發展水平、市場競爭等情況,結合壹定時期的產業政策,確定自己的申報標準,具體標準差異很大。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壹個主要問題是產業集中度不高,很多企業達不到規模經濟的要求,競爭力不高。從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定,既要有利於企業通過合法兼並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競爭力,又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因此,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應當合理、適當。

動詞 (verb的縮寫)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鑒於行政機關、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政壟斷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具體表現和危害,我國《反壟斷法》第五章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作出了特別規定。列舉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如強制交易、地區封鎖(包括限制地區間商品流通、阻止外地經營者參與當地招標活動、以不公平方式設定市場準入等。),以及強迫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全面涵蓋了我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主要表現形式。同時,反壟斷法還對限制競爭的抽象行政行為作出了特別規定,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反壟斷法》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清楚地表明了國家堅決反對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堅定不移地推動建立全國統壹、公平、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的決心。需要強調的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規範經濟生活或對經濟活動進行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視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要從根本上解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必須依靠改革、發展、進壹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綜合治理和各方面的長期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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