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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寫作指南

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場所、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辦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所產生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件,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壹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文書的主題:它是文書制作的目的和中心思想,在文書制作中起著指導和命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文書的分類:①根據制作人的不同,可分為:偵察文書、勘驗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執業文書;②根據書寫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記敘文、填空文、表格文、抄本文;③根據語言的不同,可分為報告文書、通知文書、裁判文書、裁定文書、決定文書。

法律文書的主要特征是:①制作的合法性;(2)形式的正式性;(3)內容的合法性;④語言的準確性;⑤使用的有效性。形式的程式化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結構固定和文化語言。

法律文件的固定結構分為三部分:上篇、正文和下篇。各部分具體內容如下:第壹部分包括①制作人、語言名稱及編號、②當事人基本情況、③案由、審理過程等。正文包括①案件事實②處理理由(請求)③處理意見(請求);尾部包括①有關事項說明②簽名、日期、蓋章③備註。

法律文書的作用:①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動的法制宣傳教材;(三)有關法律活動的真實記錄;(4)幹部綜合考核的重要標準。

撰寫法律文書的基本要求包括:①遵循格式,寫全事項;(2)目的明確,闡述準確;③敘述清晰,材料真實;4說理依法,令人信服,有力;⑤語言準確、簡潔、莊重。

法律文書描述事實的要求:①記下事實的基本要素;(2)關鍵情節的具體敘述;③因果關系解釋清楚;(4)要準確把握爭議焦點,記憶清楚;⑤財產數量描述準確;⑥敘事事實平實有序;⑦選材真實典型。

法律文書在描述事實時應陳述的主要要件:刑事案件在描述事實時,要求法律文書陳述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指構成犯罪的事實)、行為人和被害人、實施犯罪的目的、動機、情節、手段、後果、態度、證據等。民事、行政案件的敘述重點是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實,包括爭議的內容、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涉及的人員、爭議的發展過程(原因、過程、結果)、當事人的意見和證據等。

在法律文書中說明理由的基本要求是: (壹)事實和證據確鑿;②分析接受有法可依;(三)以案引法,依法說理;4前後照應,得全文。

法律文書對引用法的基本要求:①引用法要有針對性,對案例的引用外延要小,剛好適合本案的內容;(2)法律中有條文的,應引至該條文下的款或項;(3)在不影響書面表達的情況下,盡可能引出法律條文,但要註意條文的完整性,不能斷章取義;④在刑事法律文書中,應先引用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再引用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

法律文書對語言的具體要求:①表達準確,解釋單壹;②文字簡明扼要;③風格簡約莊重;(4)語言規範,句子規整;(5)褒貶恰到好處,愛恨分明;6語言禁忌,盡量避免。在法律文書寫作的語言應用中,最常見的常見語言禁忌有:方言、流氓俚語、臟話。偵查文書是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制作或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意義的文書。公安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產生的文書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文書和治安管理處罰文書。

按照偵查程序的分類方法,現有的偵查文書可以分為:①立案和破案;(2)律師介入;③強制措施;(4)詢問犯罪嫌疑人;(五)調查取證;⑥超期羈押;⑦調查終止類;(8)補充調查、復議和復審。

撰寫偵察文書的基本要求是:①內容要真實;②時間要及時。偵察文書的真實性包括:①偵察文書涉及人員的基本信息應真實;②勘察文件中所列事實必須真實;③偵察文書所列證據必須真實。批準逮捕是公安機關依照我國法律,請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批準逮捕的文書。

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時,犯罪嫌疑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批捕犯罪事實的書面要求:壹是要反映犯罪事實;二是反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通緝令是公安機關為抓獲應當逮捕或者拘留、逮捕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和越獄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書。這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通緝令的通緝對象包括:應當抓捕而逃的人,或者羈押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獄的罪犯。

根據案件需要,通緝令的發布方式有:①向各相關單位發送通緝令;(二)通過新聞媒體發布;(3)將公告張貼在相關場所,向全社會通緝。

關於請求延長羈押期限的報告: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審理羈押案件時,3日內未能取得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羈押期限而作出的文書。被拘留人認為有逮捕必要時可以延長審批時間的特殊情況有: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清的;(2)案情復雜,收集證據材料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未作出,影響案件性質認定的。

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公安機關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時作出的文件。在請求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中,內容應當包括:①案件簡要情況;(二)請求批準延期的理由;(三)請求批準延期的依據;④具體延伸要求。

可以延長兩個月的案件包括: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關於提請批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報告:是辦案單位發現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提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文件。制作該文書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在偵查過程中,必須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除批準逮捕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重大犯罪行為;(二)有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必要的情形的;③必須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的案件。檢察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時作出的文書。起訴意見書正文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犯罪事實、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提出起訴意見時描述犯罪事實的主要方法有:①按時間順序敘述,即按照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時間順序敘述;(2)根據犯罪性質,即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嚴重程度,先寫重罪,再寫輕罪;③綜合歸納敘述;4運用多種寫作方法。

制作起訴意見書應註意的問題:(1)客觀反映案情;應該做到,①以事實為依據;(2)未經審查核實的材料不能用於起訴意見;(3)引用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時,不應斷章取義,而應壹概而論,必須保持原意;④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清晰具體。(二)準確認定犯罪事實;(3)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撤案通知書:是公安機關發現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撤案的文書。制作撤銷案件通知書必須符合的條件是: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免除處罰的情節;嫌疑人已被逮捕拘留。撤銷案件通知書正文應寫的內容:①案由;②撤案原因;③法律依據。

補充偵查報告:是公安機關向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報告補充偵查結果的文書。復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請求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原決定進行復議時作出的文書。復查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在其復議請求不被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有錯誤,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陳述理由,請求重新審查案件時作出的文書。作出有審查意見的案件的條件是:①必須是復議案件;(二)必須是公安機關復議請求未被受理,認為需要復議的案件;(三)復議必須由原復議機關提出。

復議意見書的書寫方法:應當寫明案由、復議理由以及復議的法律依據和要求。送審稿的撰寫方法:應當寫明案由、申請審查的理由和意見、申請審查的法律依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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