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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實施《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居住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基層治理、行業自律、業主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壹致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治理體系,推進物業管理科學發展,實現新老居住區、安置區和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全覆蓋,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領導機制、聯席會議制度和考核制度,制定物業管理具體辦法,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集中整治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物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物業管理和服務質量評價,加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第六條市、縣(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和本級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相關執法工作,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重點查處違法建設、占用消防通道、非法飼養動物、汙染環境等違法行為。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分管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監督,其主要職責如下:

(壹)監督和指導業主大會的籌備和成立,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選舉和變更,並備案;

(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工作;

(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物業管理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下列物業管理工作:

(壹)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參與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和糾紛;

(二)指導業主大會的籌備和召開,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四)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和安置區完善物業管理自治組織,落實業主自治;

(五)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管理機構在村(居)開展執法活動。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第九條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業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由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不全的,依法不予受理。第十條業主大會在制定管理規約時,可以對業主違法建設、占用消防通道、違法飼養動物、汙染環境、拒交物業服務費等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表決的業主人數和建築面積專有部分的具體人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表決的,應當遵循壹戶壹票的原則,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本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表決;根據與業主的書面約定,物業使用人將在物業使用期限內代為投票。

鼓勵業主大會優先采用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投票,倡導物業服務企業運用信息技術為業主提供智慧物業服務。第十壹條業主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具體人數和任期由業主大會依法確定。在任期內,如果終止委員資格,可以根據選舉時獲得的票數依次替換候補委員為委員。

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在村(居)委會組織下,由業主推薦,業主共同推薦。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候選人的選舉材料應當載明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或者其他需要業主分攤費用的情形。拖欠的,應當註明拖欠的數額和期限,並向業主公開。

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職執行秘書,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候補委員和專職執行秘書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和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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