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和指導業主大會的籌備和成立,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選舉和變更,並備案;
(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工作;
(三)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物業管理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下列物業管理工作:
(壹)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參與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和糾紛;
(二)指導業主大會的籌備和召開,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四)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和安置區完善物業管理自治組織,落實業主自治;
(五)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管理機構在村(居)開展執法活動。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第九條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業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由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不全的,依法不予受理。第十條業主大會在制定管理規約時,可以對業主違法建設、占用消防通道、違法飼養動物、汙染環境、拒交物業服務費等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表決的業主人數和建築面積專有部分的具體人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表決的,應當遵循壹戶壹票的原則,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本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表決;根據與業主的書面約定,物業使用人將在物業使用期限內代為投票。
鼓勵業主大會優先采用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投票,倡導物業服務企業運用信息技術為業主提供智慧物業服務。第十壹條業主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具體人數和任期由業主大會依法確定。在任期內,如果終止委員資格,可以根據選舉時獲得的票數依次替換候補委員為委員。
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在村(居)委會組織下,由業主推薦,業主共同推薦。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候選人的選舉材料應當載明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或者其他需要業主分攤費用的情形。拖欠的,應當註明拖欠的數額和期限,並向業主公開。
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職執行秘書,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候補委員和專職執行秘書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和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