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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法的利與弊

保護家庭和個人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造成大量房屋受損,其中大量商品房存在未償還的銀行按揭貸款。因為我國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無法按照破產程序免除那些確實無力償還房屋貸款的個人或家庭的債務,銀行也無法依法核銷相關貸款。在實踐中,我們只能依靠銀監會發布緊急通知來暫時解決問題。這種臨時性的政策安排需要用規範嚴謹的法律制度來代替。

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幫助陷入嚴重經濟困難的個人依法擺脫壹定的債務,使其通過重新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生活。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可以對陷入嚴重經濟困難的個人或家庭起到相當大的保護作用。保護“債”的履行的個人債務人,作為個人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實際上可以分為個人債務人或個人消費者;夥伴關系及其夥伴;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自然人。這類個人債務人在中國市場經濟實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債”的履行,即使債務人不能償還。也可以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些誠實的債務人,使他們不會陷入暫時經營失敗或個人財務混亂的境地,讓他們有壹個基本的生存空間,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重新開始生活。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除企業外,個人也參與大量經濟活動,必然產生大量需要依法保護的債務。特別是目前個人信用的數量和規範急劇增加,引入公平公正的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保障和促進個人信用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獲得債務豁免是個人破產的主要目的,甚至是唯壹目的。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新的全球金融經濟環境下,我國市場經濟進入了關鍵階段,加快個人破產法(自然人破產和消費者破產)的起草進程具有重要意義和必要性。原因有四:個人破產法是公司破產法的基礎。西方發達國家早期商業繁榮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個人破產法的產生和發展。正是由於現實商業活動中的個人破產,才出現了西方國家早期和晚期成熟的市場經濟。先是個人破產,然後是企業破產,企業破產只是個人破產的放大和延伸。只有構建個人債權債務的責任意識,才能構建企業債權債務的責任意識,進而構建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的責任體系,進而擴展到整個社會信用,這是現代破產法的宗旨和目的之壹。從各國破產法來看,個人破產也是所有市場經濟國家破產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個人破產又稱消費者破產,在美國破產法第7章和第13章有規定。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的破產法和個人破產法都是重要內容。從破產實踐來看,世界範圍內個人破產案件數量發展迅速,個人破產占破產案件總數的絕大多數。據美聯社2009年4月13日發布的統計數據,2008年6月美國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和個人總數近1.2萬。大部分是個人破產。過去壹年,每65,438+0,000名美國人中就有4人申請破產,破產率是2006年的兩倍。我國實施個人破產的條件是初步的。中國的金融體系正在加快改革,住房、汽車和家庭消費品的信用貸款發展迅速。個人信用記錄系統也在快速發展。這為個人破產的實施提供了基本條件。2009年9月,央行公布了“2009年第二季度支付系統總體情況”,顯示信用卡壞賬風險依然存在。截至二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授信總額為57.73億元,較壹季度增加8.03億元。個人消費信貸的快速增長意味著中國長期以來堅持的量入為出的消費原則被打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超前消費作為壹種時尚的生活方式和理念,正在被中國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所接受。上述報告顯示,僅2009年第二季度,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用卡發卡量為157525300張。截至目前,我國信用卡人均擁有量達到0.12張。由此可見,中國已經進入負債消費時代,房奴、車奴、卡奴相繼出現,“消極男”正在成為這個時代的消費主力。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社會更加開放,個人自由更大,私人財富也在增加。如果沒有與這些新現象相匹配的制度,尤其是個人破產制度,市場經濟將成為無源之水,個人和社會的信用將難以確定。2008年,我國約有80萬家企業在未辦理破產程序的情況下辦理了註銷和撤銷手續。其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較多,其企業債務責任未經正當程序變更為個人債務責任。金融體系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以及商業銀行本身的商業化。如果商業銀行不加快商業化或市場化,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將給商業銀行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商業銀行的行為必須接受市場的檢驗。商業銀行應該能夠在滿足合理的資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條件下,按照市場規則審慎經營,追求利潤最大化,這可以促進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在個人金融體系中,建立個人信用體系非常重要。近年來,我國個人征信體系發展迅速,初步建立了全國範圍的個人征信系統網絡(消費征信系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這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我們的個人征信系統還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個人征信系統中的瑕疵標準,其中就包括了老百姓繳納水電費的問題,值得探討。水電費可能每個月幾十、幾百元,不交的原因有很多。如果說簡單的話,建立個人信用評級標準體系和機構是非常重要的。就是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也就是如何對個人信用進行有效的監控,監控是否嚴格嚴格,如何建立壹套合理的個人信用風險標準等等。個人消費模式和個人信用傳統,這首先涉及到中國人的個人信用行為。東方人在個人信用行為中更註重關系,這在個人信用的定義中無處不在。比如擔保關系,消費者想把房子抵押出去,因為銀行可能要求抵押人壹個月要有穩定的收入,但是消費者可能達不到銀行的要求,必須找擔保人,所以他可能隨便找壹個單位擔保,但實際上這個單位並不是真的想給妳提供擔保,只是因為有壹定的關系,最後因為這個關系出具了擔保文件。因此,依靠這種信用所出具的擔保,實際上是壹種具有東方特色的“人保”制度,極大地威脅著商業銀行的安全。壹些商業銀行的大量貸款就是建立在這樣壹種不準確、脆弱的擔保方式上的。

此外,在消費模式方面,信用卡在中國的使用並不廣泛,人們傾向於更多地使用現金。很多人連現金都不存銀行,對銀行也不放心。把錢縫在被子裏,放在枕頭下面,睡在枕頭上最有安全感。再比如提前消費的問題。中國人更喜歡儲蓄而不是提前消費的文化,這也是由我們社會保障體系的脆弱性造成的。中國人往往有很強的防範重大突發事件的心理,所以要存錢應對壹些家庭重大事件和突發事件,比如買房,家裏生病,孩子上學。這構成了中國個人破產制度區別於西方國家的不同文化背景。相關立法和法律配套制度的建立從立法技術上來說,只能單獨建立個人破產法,因為企業破產法已經頒布,現實的選擇是制定個人破產法或者個人破產條例。國務院可以考慮先制定個人破產條例,以界定個人破產行為,規範個人破產程序,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欺詐性破產,建立個人信用。在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壹段時間後,借鑒經驗後,將制定包括個人破產法和公司破產法在內的完整完善的破產法。如果要制定個人破產法,就要加緊制定相應的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因為個人破產產生的風險會在壹定程度上危及金融機構的安全。而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的破產,是不受法律監管的。還有就是相關配套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比如合夥企業法雖然規定了有限合夥人,但是我們還有無限合夥人,所以對於這兩類商事主體的破產沒有法律規定。央行正在推動《貸款人條例》的進程,該條例實際上允許更多貸款機構放貸,並使貸款活動更加活躍。但也涉及個人破產,因為很多貸款都是借給個人的。還有壹些配套的法律,比如物權法中的壹物壹權,法定物權,我覺得和個人破產是沖突的。另外,擔保法也有問題。事實上,物權法出臺後,擔保法基本沒有發揮作用,確實很落後。相關配套法律也需要完善。完善實施破產法的司法制度我國司法制度沒有建立全國性的破產法院制度。四級人民法院中,三級法院即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破產案件。那麽具體哪個法院審理個人破產案件就不清楚了。由於法院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以及在審理過程中對地方利益的考慮,法院是否會侵害銀行債權人的利益尚不明確。不知道如果出現臺灣省和韓國那樣的卡債戶,法院是否有可能為了維護地方穩定而免除大量地方個人債務。論庭外協商機制的完善。沒有這種債權人的庭外協商機制,司法成本會大大增加。司法系統不足以處理大量的債權債務和解糾紛。比如有很多過度消費的行為,比如高房價鼓勵的投機,上海有人通過貸款買了100多套房子,但實際上他無力還債。類似的案例很多,如果每個糾紛都由法院審理,司法成本會很高。庭外協商機制強調債權人自身對債務人債務風險的監督,這將節約司法資源,當事人將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解決糾紛。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過度消費行為采取放任態度,那麽司法系統也會不堪重負。由於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立法機關擔心有人可能利用破產程序逃避債務,所以個人破產法的立法被擱置。

李曙光說:“壹個大問題是信用調查的問題。我們缺乏信用調查系統。壹個人有壹百萬,就是不還幾萬。沒人能查出他的家庭背景。此外,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破產者是否需要社會救濟,誰來提供?都是問題。”

"關於個人破產的立法必須制定,但在近期是不可能的."李曙光說,“個人破產的立法其實很復雜,需要必要的社會條件,也有很多技術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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