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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前可以詢問違法嫌疑人嗎?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前,可以詢問違法嫌疑人。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到違法嫌疑人的住所或者單位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詢問,也可以傳喚違法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以及依法可以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其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時間和結束詢問核實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違法嫌疑人。對投案自首或者群眾扭送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詢問核實,並在詢問筆錄中記錄違法嫌疑人到達的過程、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訊問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應當分別進行。第壹次訊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詢問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所、現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勞動教養等。必要時還應詢問主要家庭成員、工作單位、文化程度等。如果嫌疑人是外國人,還應第壹時間詢問其國籍、出入境證件種類和號碼、簽證種類、入境時間和入境原因。必要時,還應詢問其在中國的聯系人。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有如實回答詢問的義務,並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詢問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到場。如果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不能出席,他們可以通知他們的老師出席。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不在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詢問聾啞人時,應當有熟悉手語的人參加,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詢問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對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被詢問人,應當為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人宣讀。記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記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辦案人民警察和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提問時可以書面記錄,也可以根據需要錄音錄像。違法嫌疑人、被害人、證人要求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辦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證人自行書寫。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證人應當在其提供的書面材料的最後壹頁簽名。辦案人民警察收到書面材料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訊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認真聽取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對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認真核對。訊問違法嫌疑人時,需要用證據證明違法嫌疑人違法行為的,應當防止泄露偵查秘密。可以向被侵權人或者其證人的所在單位、學校、住所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查詢。必要時,也可以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作證。在詢問被害人或者證人之前,應當了解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被害人、證人與違法嫌疑人之間的關系。辦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證人透露案情或者發表對案情的看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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