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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錯誤,二審維持原判,高院駁回,拒絕再審,怎麽辦?

案件簡介:2015,王某與陸某、開發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壹案,壹審判決陸某償還王某借款本息。陸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2017,王申請再審。法院認為:①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6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認為壹審判決錯誤的,應當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設計中,當事人應當首先選擇常規的救濟程序,通過民事壹審和二審程序尋求權利救濟。

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裁判可能出現的重大錯誤而給予當事人的壹種特殊救濟程序。當事人在窮盡常規救濟渠道後仍認為生效判決有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壹審勝訴或部分勝訴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且當事人在二審中明確表示壹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因其無再審利益,其再審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否則會變相鼓勵或縱容不誠信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使其從壹個特殊程序異化為壹個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也違背了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現王提出再審請求,稱壹、二審判決遺漏事實,損害其合法權益,與他在本案壹審判決後不上訴,在二審訴訟期間要求維持壹審判決的行為明顯相悖。而且二審判決駁回了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並沒有改變壹審判決對王權利的判定。故王的再審申請缺乏再審利益,裁定駁回王的再審申請。實踐要點: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未上訴壹方明確表示壹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其再審請求因無再審利益,不應予以支持。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提起訴訟時,由壹審法院審理。壹審判決作出後,如果雙方對判決沒有異議,那麽壹審判決不生效。原被告任何壹方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壹審判決不發生效力,二審法院繼續審理。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的裁判文書為生效文書。當事人的上訴不需要任何法律上的理由,法院實際上也不會對當事人的上訴理由進行審查。

但問題是,如果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仍然敗訴。這時候我該怎麽辦?有什麽緩解的辦法嗎?二審判決後,壹般人基本都會按照判決執行。即使有些地方不滿意,只要總體思路正確,也會認可。但有些人二審敗訴後還是覺得委屈。這個時候,不妨嘗試再審。

再審程序是為當事人防止冤假錯案而設計的救濟程序。再審必須在案件生效判決後2年內提起,壹般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提起。再審分為再審審查階段和再審審理階段。再審審查階段是再審啟動的關鍵。壹般情況下,再審審查庭只審查原審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後者說妳有重大證據推翻原審判決。

但壹般情況下,如果有重大證據,早在原審時就拿出來了,沒必要等到現在。所以很難啟動再審案件。即使妳通過了再審審查,再重新審判,也不能保證判決結果會如妳所願。如果您拒絕接受重審,您的司法救濟將被終止。在司法體系中,妳只能去最高人民法院抗訴或者提出檢查建議,但除非證據充分,否則不會有結果。

在司法系統之外,只能采取信訪或者上訪的方式。但是,即使上訪,也要按照程序文明上訪。如果采取激進的方式,可能會變成擾亂社會秩序,導致拘留。信訪是中國特有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冤假錯案,但作用有限。對於司法案件,要想推翻之前的結果,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否則信訪不會有任何結果。每天上訪的人很多,但是很少有案件被推翻的。

所以上法庭之前,要看自己手中的證據是否紮實,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自己的案件法律依據是否紮實。同時,要盡可能多的思考對方會辯解什麽,提前想好應對的辦法。其實打官司就像兩個武林高手打架。當大家都同樣熟練的時候,就看誰能未雨綢繆,或主動出擊,或綜合考慮幾個細節,或明確整體脈絡,統籌科學,才能克敵制勝。訴訟不是雙贏的遊戲,必然有輸贏,所以如果妳在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好準備,必然會導致對方抓住妳的漏洞,導致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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