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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館、紀念亭、紀念塔、紀念雕塑、烈士陵園、烈士墓等紀念烈士的設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將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並將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包括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省級烈士紀念設施、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和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符合國家和省烈士紀念設施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為紀念在本市有重要影響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可以以區為單位申報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為紀念在本縣(市、區)有重要影響的烈士,所建烈士紀念設施可申報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第五條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程序,積極向上壹級申報烈士紀念設施。

申報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烈士紀念設施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轉送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調查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批意見,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確定為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並報省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由縣級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確定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市退伍軍人事務部備案。第六條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誌。第七條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單位由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管理。

未列入等級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由當地縣級退伍軍人事務部門保護管理。縣級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所需費用由縣級財政承擔。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保護管理責任。第八條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整潔、莊嚴、肅穆,免費向公眾開放,供公眾瞻仰和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烈士。第九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有烈士褒揚區和非烈士褒揚區的,應當嚴格劃分區域,並設立引導標誌。

烈士褒揚區內不得修建非烈士紀念設施。第十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辦理烈士紀念設施土地使用權證件,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第十壹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完善治喪、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等內部制度和工作規範,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施,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第十二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開展對烈士史料和遺物的收集,做好保護和展示工作,不斷豐富陳展內容,創新陳展方式。

縣級以上地方設立專門的烈士紀念設施,記載陳展地方革命歷史。第十三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組織各類烈士紀念活動,並制定專項宣傳計劃,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奉獻精神和高尚品質,弘揚英雄主義精神。第十四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發揮紅色資源優勢,積極推動將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納入紅色旅遊等相關發展規劃,納入各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紅色旅遊景區,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第十五條符合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要求的烈士紀念設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符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建築物;

(二)破壞、汙損烈士紀念設施的;

(三)為烈士以外的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安葬遺體;

(四)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或者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設立禁止或者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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