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建議;
(二)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改為提案(簡稱提案);
(三)CPPCC、CPPCC專門委員會、CPPCC委員等與會單位提出的有關建議。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代表建議的辦理機關,CPPCC是提案的辦理機關。本規定適用的主辦單位是指:本市黨委、人大、政府部門、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和有關單位。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是市委、市政府辦理建議和提案的綜合協調單位。第二章交辦第四條交辦機關應當組織完成市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和提案的錄入、打印和分辦工作,並通過計算機網絡傳送給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及時統計、登記,並向交辦機關反饋。認為不屬於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在十日內提出書面轉送意見,加蓋公章後連同交辦件退回交辦機關,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主辦單位不得自行轉讓給其他單位。
市人大常委會、CPPCC應在休會後30日內,聯合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召開由各承辦單位主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參加的會議,正式落實任務。第五條建議和提案可以通過書面和電子兩種方式移交。第六條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CPPCC直接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第七條建議、提案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交辦機關指定相關單位分別辦理(分別),或者指定壹個單位主辦,其他單位辦理(主辦、承辦)。被指定為主辦單位的單位有異議的,可以向被指定機關提出,但在被指定機關作出修改前,不得拒絕。第三章辦理第八條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實行承辦工作責任制,建立由分管領導、辦公室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組成的三級承辦網絡。第九條主辦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辦理方案,主管領導對辦理工作進行審核部署。在工作中,要深入調查,實事求是,講求質量,註重效率,認真解決實際問題。對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應當解決、有條件解決的,應當及時解決;應當解決,但條件暫時不能解決的,應納入計劃,並創造條件逐步解決;涉及上級機關職權的事項要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機關的支持;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或不可行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提案人和提案人說明。第十條在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與建議人和提案人的溝通,通過組織視察、座談、走訪等方式聽取他們的意見,協商解決問題。第十壹條分支機構、主辦單位和參與單位在辦理工作中應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不得推諉或扯皮。第十二條辦理期間,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應主動協助交辦機關做好催辦、督促和檢查工作。第四章答復第十三條承辦單位應當對建議、提案逐壹答復。回復應當有針對性、真誠、準確、簡潔、規範,並出具主辦單位的公函。對聯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應當同時答復各提案人和提案人。
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集體提案,經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由承辦單位答復。第十四條答復意見應當分四類在右上角標明:“A”為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問題;標記“B”表示正在解決或已包含在計劃的解決方案中;因條件或其他原因目前無法解決的標“C”;標記“d”作為參考。第十五條承辦單位應當自提出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因問題復雜在三個月內答復確有困難的,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和提案,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第十六條承辦單位對建議、提案的答復應抄送交辦機關、市委市政府系統承辦單位,並分別抄送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
答復應以書面形式復制,但也應通過計算機網絡以電子文件形式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