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紀律
公務員是代表國家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和捍衛者。因此,維護國家的政治穩定和根本利益是公務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對公務員最基本的政治要求,這是由我國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性質決定的。作為公務員,必須擁護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與政府保持壹致。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官方執行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應當遵守的政治紀律作出了具體規定,即不得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不得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不得組織或參與罷工。
公務員作為行政權力的執行者,壹切言行都必須站在政府的立場上。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不負責任的言論,與公務員身份不符。“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是指故意向他人散布對國家聲譽或形象具有攻擊性、誹謗性的言論,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規定公務員不得散布危害國家的言論,有利於政府政策的執行,維護政治上的安定團結。公務員和其他公民壹樣,有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但公務員作為政府工作人員,行使這些權利的前提應該是維持政府的正常運轉,維護公共秩序,而不是以反對國家為目的。
國家公務員作為公民,享有結社自由的基本權利,但不能加入國家法律禁止或依法取締的組織。由於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主體,肩負著維護國家正常運轉和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使命,為了保證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罷工。
(2)工作紀律
工作紀律是公務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公務員工作紀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玩忽職守,不耽誤工作。如果公務員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勢必影響公務的及時處理,擾亂正常的行政工作秩序。如果後果嚴重,還可能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此這種行為必須嚴格禁止。
(2)不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服從上級的決議和命令,是公務員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紀律和要求,是保證國家機關系統正常運轉的必然要求。但這壹規定與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不同,公務員法中專門增加了“依法”二字。也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前提是該決定或命令是上級依法作出的;如果是上級違法作出的,公務員有權拒絕執行。對此,《公務員法》第54條單獨闡述了公務員抵抗權的有限性:“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糾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決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執行的後果由上級承擔,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3)不壓制批評,不打擊報復。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並受法律保護。無論是社會輿論、人民群眾的批評,還是下級公務員向上級提出的建議,都可以幫助和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更好地履行公務。因此,采取高壓手段報復的公務員必須受到懲罰。
(4)不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領導和公眾。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也是公務員必須奉行的職業道德和工作準則。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會幹擾領導機關的決策,同時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削弱政府的執政基礎。因此,這種行為必須受到嚴懲。
(五)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這是作為公務員最起碼的條件,也是對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之壹;保守國家秘密仍然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工作秘密主要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壹定期限內不對外公開,只為壹定範圍人員所知的事項。如果泄露國家機密,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如果工作秘密被泄露,會給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造成被動局面。
(6)在對外交往中不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由於公務員的特殊地位,公務員在外事活動中必須忠於祖國,堅決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樹立國家的良好形象。
(7)無正當理由不得曠工或出差,或請假期滿後未歸。由於公務員所從事的國家和社會管理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要求公務員始終如壹地保證出勤。
(三)廉潔自律
“為政者,清正廉潔,不貪清廉”是傳統對“廉潔”的定義。廉潔紀律是要求公務員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行為準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得貪汙、行賄、受賄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廉潔自律是對每個公務員的基本要求。因此,對那些貪汙受賄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公務員給予懲罰甚至刑事制裁是完全必要的。這裏要說明的是,“以權謀私”壹定是公務員利用工作職權。如果獲取利益與他們的工作權限無關,就不屬於這裏規定的情形。
(2)不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這不僅是公務員的法定義務,也是衡量其道德水平的重要標誌。由於公務員的特殊身份,掌握著大量的國家資產進行各種管理活動,導致公務員違反財經紀律,甚至構成犯罪。所以《公務員法》把這種行為納入公務員紀律的範疇,用懲罰的手段加以約束和控制。
(三)不得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執行公務中,很多公務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任何權力的濫用都是對人民利益的不負責任,也必然會在壹定程度上損害國家的法制建設、人民的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然而,在實踐中,濫用權力的事件時有發生。孟德斯鳩早就斷言:“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個從來都不容易的經驗。”德國歷史學家梅涅克也認為:“壹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跨越正義與道德界限的誘惑。”因此,這種行為必須以使用的形式加以規範和限制。
(四)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直接行使組織和領導經濟建設的各項職能。如果他們在工作之余經商、辦企業或參與其他營利性活動,很容易分散精力,影響工作,在處理利益關系的工作上也容易發生腐敗,很難做到秉公辦事。《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在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但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道德紀律
公務員除了自覺遵守自己作為公務員特有的紀律外,還必須在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方面發揮帶頭作用。公務員道德紀律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不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公務員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當然不允許參與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也不能支持這樣的活動。如果這些活動發生在公務員身上,將嚴重侵蝕國家肌體,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
(2)不違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公務員是國家的重要人力資源,他們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決定著國家的公信力指數和管理能力。從壹定意義上說,公務員的公共道德和職業道德是建設現代國家機關制度的重要內涵。
此外,公務員法還有壹條懲戒內容:不得有其他違紀行為。這壹規定的目的是防止泄漏。前十五條針對性強,對公務員行使國家權力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害較大或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並不僅限於這十五條,所以在最後,作了壹個包容廣泛的原則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