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那些給社會造成巨大損失的非法集資案件,檢察機關需要用法律來懲治那些犯罪分子。但是,既然使用了法律,檢察官就需要能夠在法律規範下開展壹切公訴活動。先來了解壹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1.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壹)(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經向社會公示,通過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單位資金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符合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壹)以返原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不動產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沒有房地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以房地產銷售為主要目的的;(二)通過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五)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的債券等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真實內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真實內容的集資、以境外資金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的;(七)沒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證等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八)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九)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十)利用“協會”、“社會團體”等民間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壹)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第三條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犯罪前後退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償還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實施本解釋第二條所列行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集資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集資規模明顯不相稱,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三)攜帶資金逃跑的;(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根據情況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及的集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罪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的故意和行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以上是檢察機關在受理非法集資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的法律依據。如果檢察院在法律規定之外的程序中有違法行為,反而會受到法律的限制,非法集資案件需要在法律的範圍內處罰,而不是由檢察院隨意處理。
上一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社會保障法的模擬下一篇:父母該不該把離婚的事告訴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