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第三條推進基礎教育,應當堅持我國* * *生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德育育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第四條基礎教育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實施,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財政投入和公共資源配置等方面優先保障和滿足基礎教育。第五條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教育促進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
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稅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基礎教育促進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教育實施督導。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應當支持基礎教育的發展。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做好黨的教育方針、科學教育理念和先進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營造全社會尊師重教的氛圍和社會生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為促進基礎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資源供給和保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統壹的基礎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財政壹般公共預算中的教育經費只逐年增長,只按在校學生平均人數逐年增長。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主要用於義務教育,重點保障農村義務教育。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高於國家基準定額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並根據學生人均培養成本、物價變動、發展需要等因素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第九條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建立教育資源預警機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國家空間規劃;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學位要求編制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參與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設計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壹期工程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用途。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基礎教育用地供應。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在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規劃為教育用地性質,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單獨宗、單獨劃撥。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應當符合學校制定的標準,易受汙染和地質災害影響的土地及其周邊不得作為教育用地。第十壹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實驗室、音樂、體育、美術等功能教室、創客空間和室內外學生活動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接收殘疾兒童少年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整合教育資源的教室。
中小學要加強智慧校園建設,完善智慧教學設施,建設中小學師生在線學習空間。
中小學(幼兒園)教室應當配備符合本省教室照明技術規範的空調、多媒體設備、環保課桌椅和照明系統。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質基礎教育資源建設,確保普惠性幼兒園和優質幼兒園覆蓋率、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達成率、三星級和四星級高中覆蓋率、特殊教育融合教育覆蓋率達到省規定標準。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采取集團化辦學、集團化托管、結對幫扶、信息化等方式,促進區域教育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