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有責任嗎?
在交通事故中,壹般是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
二、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
(壹)全責和無責
在壹次交通事故中。如果壹方承擔全部責任,另壹方不承擔責任。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1款,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另壹方無責任;
2.因壹方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違法行為的壹方負全責,另壹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不能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任何壹方都沒有過錯,任何壹方都不承擔交通事故以外的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壹般來說,如果有兩方(或兩方以上)違章,就會造成交通事故。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起較大作用的,承擔主要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起較小作用的,為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各方當事人均違章的,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或者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未附條件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機動車壹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壹方承擔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證的,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
(3)平等責任
壹般來說,由於交通事故中雙方(或雙方)都有違法行為,且其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同,因此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事故各方當事人都有違章行為,即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告而未報告或者未及時報告,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負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分類
1,按後果分類
小事故
是指壹次造成1至2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金額在1萬元以下且在200元以下的機動車事故。
普通事故
指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故障
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壹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造成1人死亡,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造成2人死亡,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
2.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內在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章的錯誤行為、過失、操作技術等。
客觀原因。指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
3.按運輸方式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事故當事人中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當認定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行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以上是為您提供的詳細信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有責任嗎?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通常由交警部門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