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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1954憲法的歷史地位

1954憲法又稱五四憲法,新中國憲法是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的。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1954憲法的歷史地位。希望妳喜歡!

1954憲法的歷史地位

五四憲法是新中國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它是中國歷史上的壹個分水嶺,區分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憲法。”[15]從憲政發展的歷史來看,五四憲法對新中國的憲政發展產生了諸多影響。可以說,新中國憲法是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的。歷史潮流,好唐,作為壹部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民主憲法,當其內容得到很好的落實,國家的整體發展會更好;相反,當它被擱置甚至“不經通知就被拋棄”時,國家的發展就處於停滯甚至災難的狀態。

(壹)五四憲法奠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

從1954年9月20日五四憲法通過到1975年10月7日第七個五年憲法通過,五四憲法已經實施了21年,這使得中國社會在法律意義上繼續具有憲法的效力。通過五四運動,確立了國家的基本制度,構建了公民與國家的憲政關系,政治體制和經濟社會制度都是社會主義的,為新的憲政秩序的形成提供了統壹的憲政基礎。

五四憲法頒布前後,正處於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階段,這是壹個革新的過程,國體也在探索和改革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國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和實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根據中國的具體歷史條件自己創立的。它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政治組織形式,是我國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礎。早在革命根據地時期,毛澤東就提出了人民代表大會的雛形——“工農兵代表大會”的設想。1928他在《井岡山的鬥爭》壹文中表達了工農兵代表大會與工農兵政府(委員會)的關系,認為“沒有代表大會所依賴的執行委員會&;hellip& amphellip往往脫離群眾意見,代表會議不是執行委員會的臨時選舉機關,而應該有實權。[16]在解放區政權的組織形式方面,他還要求在解放區普遍建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使之成為當地人民的權力機關。“只有建立在真正的廣大群眾意誌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大會。& amphellip& amphellip這種人民代表會議壹旦成立,就應成為當地人民的權力機關,壹切應得的權力必須歸於代表會議及其選舉產生的政府委員會。”?

毛澤東的人民政權思想直接體現在五四憲法關於國家權力機關的規定中。五四憲法頒布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了系統完整的國家政權體系。1954年9月20日憲法正式通過後,9月27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朱德為副主席。當天,會議選舉產生了第壹屆NPC常務委員會委員。9月28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還選舉產生了民族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通過上述選舉活動,以憲法為基礎的最高權力機關制度基本確立,憲法規定的最高權力機關獲得了憲法地位。當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名單,決定並選舉產生了新壹屆國務院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NPC第壹屆人大常委會成立以來,依照憲法規定履行職責,為憲法的實施做了積極的工作。據統計,第壹屆NPC常委會召開了110次會議;第二屆NPC常務委員會舉行了137次會議,第三屆NPC常務委員會舉行了33次會議。

五四憲法也為這壹時期的法制建設提供了統壹的憲法基礎。9月26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實施的決議》,這是新中國第壹部關於憲法、法律、法令效力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為立法依據設定了統壹標準。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還通過了“五大組織法”等許多重要法律,對新建立的國家政權體系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1955 NPC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法律解釋的決議》,將憲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解釋權具體化,確定了解釋的條件和範圍,賦予法院壹定程度和範圍的解釋權,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釋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全國人大還以授權的形式規定了常委會制定單行法規的權力,這是憲法頒布後的第壹次立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設,對於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肅清反革命殘余和穩定社會秩序、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以及各項新民主主義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壹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確立後,逐步確立了行政制度、司法制度、軍事制度、元首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地方制度,從而形成了我國新憲政制度的基本框架,促進了建國初期的國家民主法制建設。可以說,五四憲法奠定了中國憲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發展模式,其確立的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中央國家機關的組織制度、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都為後來的憲法所繼承。

(二)54憲法的基本風格與憲法關系的確立

1954憲法奠定了中國憲法法典的基本風格,即包容性和實踐性。五四憲法包容性的基本風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五四憲法制定的參與者是多元的。無論是在憲法草案的起草過程中,還是在第壹部憲法草案的討論中,都有來自不同社會階層的人參與了制憲過程,包括政治精英、知識分子和普通工人農民。

第二,五四憲法是在中西不同的憲政文化下制定的。這主要體現在憲法起草委員會成員的留學背景不同。憲法起草委員會的33名成員中,至少有21名成員去過蘇聯、美國、德國、日本或法國等國家。比如朱德留學德國和蘇聯。沈鈞儒、和董都曾赴日學習法律。宋慶齡留學美國;李留學於蘇聯和法國。

第三,五四憲法的內容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五四憲法在基本憲法觀念的確立、憲法制度的安排、憲法結構、憲法語言等方面,既借鑒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經驗,又參考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制度和舊中國憲法的壹些傳統,都體現了兼容並蓄的基本風格。

在基本的憲法關系上,五四憲法保留了中國文化的特征,並努力將本土經驗和國際經驗合理地結合起來。1954憲法確立了中國憲法的基本關系,勾勒了國家、社會和個人在憲法關系中的相互關系,形成了憲法制度中的“中國思想”和“我們的民族特色”(毛澤東憲法草案報告)。確立了調整憲法關系的基本範疇和調整領域,即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國家與國家機關的關系、國家機關與各類企事業單位的關系、國家機關的地位。所謂憲法關系五板塊的模式,始於1954憲法。

五四憲法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新中國的成立對東方集團的國際關系產生了重要影響。在20世紀50年代的國際關系格局中,中國憲法采用的模式,尤其是制度安排,對國際社會評價社會主義制度產生了壹定的影響。五四憲法包含了鞏固國際團結的原則。有學者指出,五四憲法序言指出了中國在國際事務中為世界和平和人民進步的崇高目標而努力的根本原則,指出中國將繼續發展和鞏固同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國家和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的團結。這種國際團結的加強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不可缺少的條件。同時,這壹鞏固國際團結的原則也有利於五四憲法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

劉少奇在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專門談到憲法可能產生的國際影響,指出“我國憲法規定了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基本方針,這就是為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的崇高目標而奮鬥”。另壹方面,毛澤東說:“憲法草案公布後,會產生國際影響嗎?在民主陣營,在資本主義國家,都會有影響。”

憲法發揮國際影響力的壹個重要途徑是通過翻譯文本的出版。早在54憲法正式通過之前,主管政府的出版機構就已經組織人力為其翻譯籌集資金。1955年,當時的外文出版社出版了1954憲法的英、法、俄、德、日版本,而在此之前,1954憲法的英譯本已未雨綢繆。《中國外文局五十年紀事》記載,1954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英文版完成,當晚由新華社播發。

1954的憲法也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和好評。比如澳大利亞《衛報》稱贊54憲法草案;[19]蘇聯報紙[20]、朝鮮的《勞動新聞》和《民主新聞》、波蘭的《人民論壇報》、保加利亞的《工人事業》、捷克斯洛伐克的《紅色右派》、蒙古的《真理報》、阿爾巴尼亞的《人民之聲》等都發表文章稱贊54憲法。例如,《朝鮮勞動新聞》評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通過和頒布,不僅是中國人民的歷史性勝利,也是具有國際意義的重大事件。它為壹切殖民地和附屬國的人民,明確地指出了反對封建帝國主義壓迫和剝削,永遠擺脫奴隸制和貧困的鬥爭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每壹條都體現了中國6000萬人民的意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現了崇高的國際主義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同任何國家建立和發展外交關系的外交政策,不僅符合中國人民和平建設祖國的要求,也完全符合全世界愛好和平人民的共同願望。”波蘭人民論壇報評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僅對中國,而且對世界都具有重要意義”捷克斯洛伐克《紅色右派》發表社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凝聚了中國廣大人民的長期願望,因為它記載了中國人民長期鬥爭的成就,凝聚了中國人民革命勝利所引起的壹切根本變化。同時,這部憲法也是具有國際意義的歷史性文件。”《蒙古真理報》發表社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歷史性通過,保證了中國人民革命的偉大成就。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通過也是壹件具有世界意義的大事。中國千百萬人民成就是偉大的,中國人民通過自己的憲法也是全人類的壹件大喜事。”

1954憲法體現的時代精神

背離1和五四精神,破壞憲政秩序。

五四憲法頒布初期,國家基本上遵循其既定的制度和程序,憲法得到了很好的尊重。建設社會主義的目標被憲法確認後,就成為國家的法律目標,具有整體被遵循的法律效力。總的來說,“這部憲法在50年代到60年代初的實施情況是比較好的。”[22]但是,自20世紀50年代後期以來,隨著黨的“左”傾指導思想錯誤的日益嚴重,不斷開展反右鬥爭、大躍進、人民公社化運動,不尊重經濟工作的客觀規律,從政治上、思想上把社會主義存在的階級鬥爭擴大化、絕對化,嚴重破壞了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也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五四憲法三言兩語寫成,憲法地位名存實亡。這種情況發展到極致,就是65438年到0975年五四憲法的全面修改和十年文革的發生。

五四憲法的修改采取的是突變式的全面修改的路徑。七五憲法完全背離了五四憲法的初衷,有許多不科學的規定,是對五四憲法精神的否定,是使五四憲法懸空的根本法的表現。這部憲法在基本價值取向上背離了五四憲法的基本精神,社會主義本質的內在要求與其具體內容存在根本矛盾。例如,在指導思想方面,第七個五年憲法的基礎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在憲法規範方面,對五四憲法確定的科學內容進行了不切實際的調整,規定了許多違背客觀發展規律的內容。比如規定“文化教育、文藝、體育、科學研究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工農兵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規定“暢所欲言、暢所欲言、辯論發言、寫大字報”的自由,嚴重缺乏規範的科學性和實現的制度基礎。從修憲的程序來看,七五憲法也存在嚴重缺陷。比如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四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的代表不是選舉產生的,而是協商產生的,導致民意代表機關基礎薄弱。事實上,五四憲法頒布後,新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壹基本政治制度並沒有得到充分落實,制度優勢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特別是1957下半年反右鬥爭擴大化以來,這壹根本政治制度逐漸脫離了憲政進程。比如從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和會期來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從1964年到12年到1975年,十年只開了壹次會。[23]相應地,其他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的任期也將延長。在立法權的行使上,擁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長期以來無法按程序行使立法權,壹些現實生活中急需的基本法律沒有制定出來。反右鬥爭擴大後,由於人身權利得不到保護,人大代表在各種人民代表大會上發言和審議時都小心翼翼,不敢大膽發表意見,更不用說對政治和法律問題談得輕描淡寫。另外,在修改五四憲法的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守五四憲法規定的修改程序,由中央直接負責整個修憲工作。甚至修改憲法的起草委員會也是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的,沒有經過憲法程序。[24]有學者指出,1975憲法以“四個存在”和階級鬥爭月月天天講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思想,直接把“_”中的許多口號和政策作成條文,內容簡單,沒有秘書長、國務院或全國各級檢察院。整部憲法除序言外只有30條規定,所以[25]七五憲法雖然在結構、內容和原則上部分繼承了五四憲法,但其基本概念和內容體系恰恰背離了五四憲法的精神,成為壹部反映“左”傾錯誤、問題嚴重的憲法。在新中國憲政發展史上,七五憲法並沒有起到實質性的推動作用,只是作為壹個特定時期的政治符號而存在。

2.五四憲法精神的復興與憲政秩序的重建。

“七五”憲法實施僅三年就被“七八”憲法所取代。後者在憲法的發展目標、內容和規範上有所改進,在壹定程度上恢復了“五四”憲法的原則和內容,如設定四個現代化發展目標,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恢復人民檢察院,在“五四”憲法的基礎上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等。七八憲法的修改也是基於五四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在壹定程度上是正當的。當時“_”雖已終結,但理論上並未被撥亂反正,1978年憲法仍有缺陷。特別是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果實”和“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仍然規定了違反民主法制原則的“四大自由”。因此,國家、社會和公民之間的互動關系仍然被扭曲,國家仍然處於相當強勢的地位。憲法應有的保障人權、制約權力的基本理念沒有完全實現。因此,盡管“七八憲法”試圖恢復“五四憲法”的某些精神,克服“七五憲法”的某些錯誤,但在理念與現實的矛盾中未能找到充分發揮憲法功能的恰當途徑,從壹開始就缺乏實施的社會基礎。

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對1978年憲法進行了部分修改,進壹步恢復了五四憲法的原則和內容。比如,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檢察院的上下級關系由原來的監督關系改為領導關系,取消憲法中“發言、發言、辯論、寫大字報”的規定。

1982年憲法對五四憲法精神的復活是相當徹底和有效的。彭真在關於1982年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說:“這次憲法修改草案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26]。從文本的總體內容來看,1982年憲法沿襲了五四憲法確立的壹些基本制度和原則,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統壹戰線制度、民主集中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增加了新的內容。1982年憲法基本沿襲了五四憲法關於國家機關性質和職能的總定位,通過列舉的方式為公民規定了更加全面和廣泛的基本權利保障模式。

從文本的整體結構來看,1982年憲法沿用了五四憲法的立法體例,包括序言和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和國徽、首都,但將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順序顛倒了,理順了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在憲法的具體內容方面,1982年憲法也繼承了五四憲法的很多內容。如1982年憲法第13條第2款“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的規定,繼承了五四憲法第12條的規定;憲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的規定,繼承了五四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此外,1982年憲法關於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民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的規定,也是對五四憲法的繼承。1982年憲法延續了五四憲法的文本特征和內在精神,壹些重要原則在新憲法中得以恢復,並根據國家生活的變化獲得了新的內涵。可以說,作為五四憲法的繼承和發展,1982年憲法的修改和實施深刻地包含了五四憲法的貢獻,包括今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憲政實踐和當年制憲者的智慧。從65438年到0954年,新中國的憲政實踐壹直以五四憲法奠定的精神為基礎。雖然歷經挫折,但五四憲法所體現的民主精神並沒有被破壞,而是通過不同的憲法修正案延續至今,以壹種特殊的形式影響著當今中國的憲政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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