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案件中銀行如何保護債權?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由於種種原因,銀行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充分保護。從法律角度看,商業銀行如何通過自身努力,規避放貸後債權損失或到期帶來的信用風險?從實際情況看,銀行可以從債權申報、異議和監督債權審查、優先行使優先受償權、與* * * *建立債權保護聯盟、監督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積極行使撤銷權、追究擔保人責任、追究破產企業投資人責任、否定破產企業獨立法人資格等九個方面逐步完善。第壹,破產重整時,銀行債權人往往是“待宰的羔羊”。在實際信貸中,走向企業破產清算程序,往往意味著銀行的信貸回收策略的失敗。因為在大多數破產案件中,商業銀行是債權人,甚至是最大的債權人。企業壹旦破產清算,銀行債權人只能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進行受償,破產程序終結後未清償的部分,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因此,破產程序是保護銀行債權的最後壹道屏障。由於銀行監管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商業銀行對破產制度的認識不足,商業銀行對企業破產缺乏足夠有效的應對策略,甚至是束手無策。因此,銀行債權的保護需要積極主動,越早越好。二、銀行保護債權的九大利器(1)註意債權申報。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與破產案件的核心問題。銀行債權人在進行債權申報時,應特別註意申報的時間、範圍和事項。1.立案的時效《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盡力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雖然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報告期內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未及時申報債權會產生以下不利後果:補充申報前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補充給補充債權人;補充債權在人民法院確認前,不得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表決權等權利;補充申報債權人還承擔審查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發生的費用。因此,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必須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申報債權,以保證其順利參與破產程序和破產分配。銀行債權人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債權申報存在客觀障礙的,至少應當在第壹次破產財產分配前盡早完成債權申報,避免銀行利益遭受損失。2.申報的範圍和事項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範圍不僅包括債權的本金和利息,還包括債務人破產前為清理債權而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如預先支付的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數額應當準確。債權人申報的事項包括:1,該債權是有擔保債權還是普通債權,即該債權是否有財產擔保,銀行是否享有抵押權,擁有抵押權是否有權行使抵押權,是否放棄行使抵押權。2.債權是否為連帶,其他連帶債權人信息。3.提供充分確鑿的申報材料為了防止債權最終被確認,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和人民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要求提供債權申報材料,具體為:1。以書面形式申報債權。銀行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向管理人提交書面債權申報書,以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證明債權人申報資格的材料。債權申報應當載明債權人的名稱和地址、債權數額和依據、債權是否有財產擔保、債權償還期限等相關信息。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特別說明。2.提交債權設立、變更、擔保的證據。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資產評估報告等。3.提供已計貸款利息明細,準確計算申報債權金額。要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債權的本息構成,確定起止日期、計息天數、適用利率等。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息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停止計息,即計息截止日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前壹日。(二)對管理人債權審查的監督異議行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提交管理人,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確認,並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審查意見。銀行債權人收到管理人的審查意見後,對管理人的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應當依法支付訴訟費。因此,在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銀行債權人先提出異議,並與管理人溝通。經理收到異議後,壹般會做出審核意見。銀行債權人對管理人的審查意見仍有異議或者管理人怠於履行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降低銀行債權人的訴訟風險。影響破產債權償還率的主要因素有兩個:破產債權的數額和破產資產的數額。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自身的權益,銀行債權人不僅要重視對自己債權的審查,還要監督管理人對其他債權的審查和認定。就破產債權而言,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壹般會確定債權審查原則。不同的債權審查原則會導致不同的債權審查結果,最終影響債權的償還率。因此,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應當知道管理人確定的債權審查原則是否合法、公平。除擔保債權和普通債權外,商業銀行還應了解破產企業的員工債權和稅收債權,並關註其是否被高估。如果發現其他債權被過度認定,銀行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與管理人私下協商,聽取管理人的說明。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被認定過高,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㈢優先行使優先權。《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對破產企業發放的貸款有相應財產抵押和質押擔保的,應優先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還應當註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無財產擔保的債務。(四)與其他債權人建立債權聯盟* * *雖然企業破產法確立了債權人會議制度,賦予了債權人會議壹定的權力。但債權人會議畢竟還是壹個會議機構,在債權人會議召開時就開始行使職權。因此,債權人會議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債權審查、資產評估等關系到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事項,在債權人會議之前就已經開始並確定,而在債權人會議上,由於信息和能力有限,債權人壹般只關註自己的債權,很難對整個債權申報和資產評估進行評估。因此,債權人會議不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了避免過於依賴債權人會議的弊端,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不僅要關註自身的債權申報,還要關註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申報審查和資產評估的大局。為了對管理人施加壹定的影響,獲取盡可能多的信息,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應當在債權人會議之前與其他債權人聯合起來,建立債權保護聯盟,相互了解正在審查確定的債權,監督管理人的日常工作和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銀行債權人是破產企業主要債權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為債權人會議主席。(五)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破產財產變價出售應當采取拍賣方式。但是,債權人另有決定的除外。”從這壹條款可以看出,破產財產處置的基本原則是債權人的意思表示。銀行債權人對破產財產變價程序的監督,應當重點審查評估報告是否合法,破產財產的處置是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破產重整案件中,很多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資產不是變現,而是通過評估確定其價值。重整利益相關者有時會故意低估資產價值,確定壹個較低的破產清算清償率,然後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破產重整清償率,使債權人順利通過重整計劃。這也是很多破產重整案件中債權人紛紛“哀嘆”資產評估的原因。為了防止清算率被低估,銀行債權人應當了解破產財產的評估方法,必要時銀行債權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聘請另壹家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此外,商業銀行在提供貸款時,往往要求企業提供擔保。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對破產企業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商業銀行,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是,當抵押物的價值低於依法確認的債權數額時,商業銀行未清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處理。為防止抵押物被低估,商業銀行應了解抵押物的評估方法,並與抵押時的評估方法進行比較,從而了解破產企業的資產評估是否公允合理。(六)積極行使撤銷權《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壹)無償轉移財產;(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三)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四)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五)放棄債權。”第三十二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有本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債務人仍向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算有利於債務人財產的除外。”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應當知悉不可撤銷的情形,並要求管理人對其出具專門意見,盡可能保全和擴大破產企業財產用於清償。(七)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在保證中,如果保證人破產,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償以實現其債權。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壹般保證下,商業銀行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後,未清償的債權仍可依法向保證人追償。2.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以先參與破產程序,申報全部債權並參與破產財產分配,不足清償的部分再向保證人追償(這與壹般保證相同);也可以在得知保證人破產後及時通知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責任。這樣,保證人將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參與被保證人破產財產的分配,銀行不直接參與破產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按照破產清算程序繼續承擔對債權人未清償債權的清償責任。因此,破產企業終結破產程序後,商業銀行應當要求擔保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對未清償的債權承擔償還責任。(八)追究破產企業投資者的責任銀行債權人應關註破產企業投資者是否存在虛假投資或投資不到位的情況。破產企業的投資者存在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到位的,投資者有義務補足出資,銀行債權人應當督促破產管理人追回,從而增加破產財產,提高清償率。(九)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對於實施破產欺詐的人,應當積極研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實質合並制度或者衡平居次制度,遏制非法交易和破產欺詐行為。如果債務人破產是母公司操縱造成的,銀行債權人應綜合權衡破產企業和母公司的財產狀況。如果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資格可以提高債務償還率,他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否認破產企業的獨立法人資格,以防止破產欺詐。
上一篇:凝聚農村產業繁榮的新動能下一篇:請教美國司法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