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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懲治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辦法。

官網10 6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消息,為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實施辦法》指出,住房城鄉建設部行使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合理、罰當其罰、程序正當、行政效能、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應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包括:對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給予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註冊執業人員,給予停止執業、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行政處罰。

此外,《實施辦法》明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裁量基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上級處分:

(壹)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2年內再次發生事故,並承擔事故責任的;

(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賃資質等行為的;

(三)註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存在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壹致,或者出售出租資質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四)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多次有違法行為,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實施辦法》全文如下。請點擊下方“閱讀原文”查看全權委托基準。

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工程建設領域行使法定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和幅度內享有的獨立決策權。

本辦法所稱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法定範圍內,制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後果,合理劃分不同等級的違法情形,明確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第三條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未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住房城鄉建設部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四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行使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合法合理、罰當其罰、程序正當、行政效能、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包括以下內容:

(壹)對住房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給予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註冊執業人員,給予停止執業、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三)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需要住房城鄉建設部給予行政處罰的工程建設違法行為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將行政處罰建議和相關證據材料及時逐級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時,或者直接發現應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予以行政處罰的工程建設違法行為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確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據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不影響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等其他行政處罰。依法應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行政處罰,需要處以罰款的,由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工程建設違法行為導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給予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後7個工作日內,向上壹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移送案件證據材料;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到下壹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上報的處罰建議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移送案件證據材料。

第九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和證據材料後,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補充調查或者直接調查取證。

住房城鄉建設部收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行政處罰建議後,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部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規則的通知》(建督[2017]96號)實施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服務大廳專欄公示,並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記錄。

第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停業整頓處罰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應當考慮必要的文件制作、送達和合理知悉等因素,但不得超過處罰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

發生安全事故的建築施工企業受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在受到責令停業整頓處罰時,應當確定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限後的停業整頓履行期限。

第十二條停業整頓期間,企業不得以承接違法項目時使用的資質類別在全國範圍內承接新的項目;對具有設計、監理綜合資質的企業,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承接與承接違法項目時所用類別相同的新項目。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範圍是企業承接違法工程時使用的資質類別。

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格證書的處罰範圍為具有相應資格註冊的所有專業。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裁量基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上級處分。

(壹)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2年內再次發生事故,並承擔事故責任的;

(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賃資質等行為的;

(三)註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存在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壹致,或者出售出租資質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四)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多次有違法行為,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設立專家委員會,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工程建設重大行政處罰提出建議。

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對本辦法和自由裁量權基準的執行情況,以及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據職權,采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停止執業、吊銷資質證書等措施。,並參照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制定相應的基準。

第十七條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違法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 11+0起施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範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建發[2011]6號)同時廢止。《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監督處理辦法》(建發[2065 438+05]37號)與本辦法規定和裁量基準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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