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2000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合憲性原則、法治原則、民主原則和科學性原則。(壹)合憲性原則《立法法》第三條規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這是立法的憲法原則。這是立法工作的靈魂,也是衡量和檢驗制定法律質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標準。其目的是維護憲法的權威。(二)法治原則最早由亞裏士多德提出,他認為應該包括兩個基本層面:壹是法律應該是“良法”,壹是法律應該被公眾普遍遵守。雖然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不同於古希臘人所祈禱的法治,但亞裏士多德的法治原則對後世影響巨大,至今仍是世界各國法律創制的基本原則。在中國,法治原則被賦予了中國特色。我國《立法法》第四條規定:“立法應當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這是我國立法的法治原則。國家機關應當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其立法活動也不例外。(三)民主原則《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各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這是立法的民主原則。立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許多規範性文件沒有反映和體現人民的意誌。正如李步雲所說,許多立法不是“國家的法律”或“全局的法律”,而是“家庭的法律”和“部門的法律”。立法考慮的不是普通人的合法利益,而是本地人和少數人的利益。壹些部門把立法作為劃分勢力範圍、搶占地盤、鞏固既得利益的手段。爭奪法規草案權、罰款權、許可權是常事,爭權是必然的。更諷刺的是,某項立法的“順利”出臺,往往是各部門利益博弈的結果,而不是在保護民眾利益上達成壹致。這時,立法的民主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堅持民主原則,就是要反映人民的意誌,限制公權,尊重私權。列寧曾說,民主組織的原則“是指每壹個群眾代表和每壹個公民都可以參加國家法律的討論,選舉自己的代表和執行國家法律。”可見,確保公眾參與立法也是民主原則的重要體現。(四)科學性原則《立法法》第六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這是立法的科學原則。立法的科學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和把握:壹是立法要體現合理化。法律本身是人類理性化的產物,是立法的基本和根本要素,是科學原理的具體體現。第二,要體現合理化。要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做到權利和義務相統壹;還要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責,做到權責壹致。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法律法規規章的質量和效率。第三,要主客觀。在立法中,要堅持從實際出發與註重理論指導相結合,客觀條件與主觀條件相結合,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穩定性、連續性與適時可變性相結合,總結性與科學前瞻性相結合,中國特色與國際趨勢相結合。三。立法的形式原則立法的形式原則是立法者在形式上應當遵循的原則,其作用是使立法更加科學、規範、可行。與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基本原則相比,立法的形式原則容易被忽視。筆者認為,形式原則對指導立法活動意義重大,值得壹提。首先是明確性原則。即立法的內容應該是肯定的、明確的,而不是模棱兩可、模棱兩可的。這就要求立法的理念應該是壹封情書,規則的表述應該清晰,語言應該不含糊,規範的邏輯關系應該嚴密。如果明確性原則能夠得到有效遵循,那麽許多關於法律條文的困惑就會減少。第二是穩定性原則。立法不應頻繁變動,而應在變動過程中保持壹定的穩定性。這就要求立法者充分了解社會需求,把握時代變化,制定出適合社會情況、技術水平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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