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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長春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長春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998修正)

第壹條為了保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減少環境汙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不含雙陽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居民、外籍人員和境外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居民、村民、幹部、職工和學生中廣泛深入地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實施。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下列區域和部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朝陽區、南關區、寬城區、二道區、綠園區;

(2)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三)重點防火單位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

(四)公共場所、綠化帶、住宅陽臺、走廊、停車場、車庫。

本條第(壹)項規定區域內的15鄉(鎮)和25個村(具體鄉(鎮)、村附後)暫不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第六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七條運輸煙花爆竹通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經本市公安機關驗證後,方可通行。

第八條在本市禁放區域內(第五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部分除外),可以在臘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間燃放煙花爆竹。

遇有重大節日和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布。

第九條拍攝電影、電視劇使用煙花爆竹的,應當報市公安機關審批,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采取必要的安全和環保措施。

第十條煙花爆竹由市供銷社指定的專營公司按限定的品種統壹采購。購買的煙花爆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質量標準,並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壹條零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市公安機關核發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從市供銷社指定的專營公司確定的銷售單位進貨,並在有關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安排專人銷售。

第十二條禁放區運輸、儲存、銷售和攜帶煙花爆竹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壹)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沒收剩余煙花爆竹,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沒收剩余煙花爆竹,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攜帶煙花爆竹的,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可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沒收全部煙花爆竹,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禁止生產、采購、銷售煙花爆竹,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15日拘留;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未滿十八周歲無個人收入的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其監護人依法給予罰款或者賠償。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5暫不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鄉(鎮)和25個村。

朝陽區:大屯鎮、樂山鎮、永春鎮、雙德鄉三家子村;

南關區:農林鄉大南鎮、新立鎮,幸福鄉光明村、八壹村、紅嘴子村、富裕村,鏡月鎮盧家瓦房村,邊上的吳村、紅橋村、小河臺村、月壇村、黎明村、先鋒村、豐產村;

寬城區:興隆山鎮、蘭家鎮、邱家村、馬家村、小城子村、蔡佳村、小南村、奮進鄉五星村;

綠園:何新鎮、西鄉鎮、城西鄉;

二道區:三島鎮、顏泉鎮、全農鎮、四家子鄉、前前村、長江村、巍子村、分水村、楊家村村、英俊鄉長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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