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職務活動;2.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或者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3.主語是壹般主語;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法律客觀性: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壹個國家要想穩定有序地存在和發展,就必須享有壹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壹系列的管理活動,這通常是由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阻礙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勢必幹擾和破壞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焦點,也是將本罪與單純侵犯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為區分開來的關鍵。妨害公務罪通常侵犯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的構成必須以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前提。當人們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幹擾公務時,其危害結果不僅會幹擾國家機關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還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必然會侵害上述公務人員的健康或其他人身權利。該條第四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即使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本罪的客體是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或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活動不屬於職責範圍,或者其活動不屬於依法正在執行的職責範圍,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本罪的客體,第壹,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開始履行職務尚未完成之前;第二,必須依法進行,不能超越權限。“執行職務”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的公務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無論何時何地抓捕正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履行職責。但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被他人制止的,不構成妨礙公務罪。根據該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本罪的目標還包括NPC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所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指依照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紅十字會,是指壹個國際性的誌願救援團體,主要幫助戰時的傷病員和平民,以及其他災難的受害者。上述人員只有依法履行職責,才能構成本罪。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所謂依法履行職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法定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的公務活動,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地點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有權隨時隨地逮捕正在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撓的,構成犯罪。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即他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於他的法定職權範圍,活動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比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監督管理市場貿易,海關人員依法查驗進出口物品。國家工作人員超出職責範圍從事其他違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亂紀,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激起民憤,受到阻礙的,不能認定為妨礙公務。同時,行為人必須以暴力或威脅的方式阻礙執行公務。本條所稱暴力,是指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毆打、捆綁等暴力攻擊或者人身強制。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導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死亡,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重處罰。本條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物、損害名譽、劫持人質等方法,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恐嚇、脅迫的行為。,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履行職責。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是使用其他方法幹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如辱罵、吵鬧等行為,雖對執行職務有壹定危害,但不構成本罪。這種行為可以批評教育,也可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的,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者其他罪。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大代表。所謂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權履行的職責,如保守國家秘密;協助憲法和法律在他們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的實施;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投票選舉確定的候選人;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聯系選民;視察、調查和檢查工作;等壹下。無論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還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執行職務,只要屬於代表職務,都可以以暴力、威脅方法構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代表本身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執行職務,應該是本罪的客觀情況,即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他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而是在履行代表職責,就構成了本罪的這種情況。如果代表是非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只有在執行代表職務時才能構成本罪。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根據《紅十字會法》的規定,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人民統壹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其活動的宗旨是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弘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與進步事業。中國紅十字會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根據中國加入的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根據1993年10月30日通過的《紅十字會法》第l2條的規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1)開展救災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搶救傷員和其他災民;(2)普及保健防病知識,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培訓,組織群眾參與現場救援;參與輸血獻血,提倡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3)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4)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五)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六)根據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7)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紅十字會有權處置其接受的救災物資;在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下,執行救援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車輛有優先權。如果是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可以構成本罪。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註意三個方面,即:(1)必須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即使從事壹些人道主義工作,也不會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構成本罪。(二)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三)必須處於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中,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其履行職責。雖然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但如果不是在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中,不構成本罪。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對正在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采取圍攻、鬧事、無視或者拖延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等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造成嚴重後果的。如果是直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的,則屬於本罪的第壹個客觀方面,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不能以此處罰。根據《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下列行為應當屬於以非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人員依法執行公務:(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核實本人身份,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詢問情況, 且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相關資料(明知他人從事間諜活動,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拒絕。 (二)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想要進入依法限制進入的有關場所、有關區域、場所、單位,或者查看、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物品,被行為人拒絕的;(三)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障礙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絕的;(四)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但行為人阻撓甚至故意刁難的;(五)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想要檢查組織或者個人的電子通訊工具、設備以及其他設備、設施,行為人拒絕允許的;(六)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海關、邊防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物資、設備進行檢查,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絕協助的;等壹下。行為人必須阻礙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所謂妨礙,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手段,阻止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正常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也表現為被迫改變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內容。不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阻礙上述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履行國家安全職務的,公安機關正在抓捕故意殺人人員或者試圖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不妨礙其執行公務的,不構成本罪。拒絕先執行國家安全人員的要求,工作完成後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不構成犯罪。阻礙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公務,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嚴重後果是指貽誤國有安保工作,放縱犯罪分子,或者對被困家庭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如導致犯罪嫌疑人脫逃、中斷偵查線索、丟失犯罪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故意對其實施暴力、威脅,使其無法履行職務。演員的動機往往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它涉及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個人恩怨,借機發泄和打擊報復;等壹下。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量刑上可以認定為情節。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或者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加以阻礙,則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