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工程費、其他建設費、工程準備費、相關稅費、建設期銀行貸款利息以及國家規定應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第三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省級交通、水利等部門負責本行業的工程造價管理。各專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專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相關定額標準,做好本行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制定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和計價規則,編制建設工程消耗指數,為建設工程造價提供計價依據。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和發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的市場價格、工程造價平均指數、價格變動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提供定價參考。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謀取非法利益。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主要包括工程投資估算指標、工期、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統壹基價表和計價表)、費用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和補充定額,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第六條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應當以工程計價為基礎,參考建設期內價格、利率、匯率的變化進行。第七條建設項目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編制原則和工程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經批準的設計概算作為投資和造價控制的主要依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工程師在批準的設計預算內,根據批準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編制。第九條建設工程計價方式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額計價方式,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但是,兩種計價方式不能在同壹個項目中混用。第十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款和中標價款應當壹致。合同價格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也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不符的協議。第十壹條《施工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下列工程造價事項作出約定: (壹)工程合同價款;(二)預付工程款和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數額、期限和方式;(3)工程量清單中設計變更、錯項、漏項和計算錯誤的確定,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工期要求和相應價款的支付方法;(四)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提方式和返還期限;(五)工期和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措施;(六)設備、材料價格變化風險的範圍和程度,以及工程合同價格超出約定範圍和程度時的調整方法;(七)竣工結算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保險費用;(九)與合同履行和價款支付有關的擔保事項,工程計價爭議的解決辦法;(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事項。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7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縣級以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商務標和中標人的電子數據。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補充合同和補充協議,應及時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第13條當合同價款按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時,承包人應在14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調整的原因和金額,發包人確認後將調整後的金額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按合同約定辦理。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未確認或提出意見,視為同意調整。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調整報告或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可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中約定的調整所涉及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為承包人、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代表簽字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