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造價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造價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二條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屬於國家統壹規劃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範圍。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並註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工程造價領域造價工程師資格制度。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造價管理的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核)、控、管等崗位配備具有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和監督管理。第五條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辦壹次。

第六條建設部負責考試大綱的起草、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壹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等相關工作。培訓工作應當按照考試與自願參加相分離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人事部門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試工作。會同建設部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

(壹)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五年;本人工科或工程經濟專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已有六年。

(二)工程造價專業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四年;本人工科或工程經濟專業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五年。

(三)取得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並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三年。

(4)取得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二年。

第九條申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2)學歷證明。

(3)工作經歷證明。

第十條通過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聯合印制的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全國有效。第十壹條造價工程師資格實行註冊制度。建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造價工程師的註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有責任對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和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證書後三個月內到當地省級或部級造價工程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恪守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造價工程師崗位。

(四)單位同意考核。

再次報名者,應通過單位考核,並有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註冊造價工程師由其所在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建設部統壹印制的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註冊欄加蓋註冊專用章。各登記機關應將登記匯總名單報建設部備案。

建設部應當對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人事部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人應當到原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手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重新註冊。

第十六條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向註冊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1)死亡。

(2)服刑。

(三)從造價工程師崗位上連續兩年(含兩年)。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崗位的造價工程師。第十七條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權依法獨立開展造價工程師崗位業務,參與項目的經濟管理。

(二)有權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造價工程師簽署的工程造價文件需要修改的,應經本人批準。

(三)造價工程師姓名的使用權。

(四)依法申請設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權利。

(五)造價工程師有權提出建議,拒絕執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決定,並有權向上級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所辦理的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及時掌握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應用情況,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定和修訂工程定額提供依據。

(四)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五)不得參與其他單位與項目相關的經營活動。

(六)嚴格保守在實踐中了解到的技術和經濟秘密。第十九條本規定發布前已從事工程造價管理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後,可以通過認定方式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造價工程師資格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和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者經濟師擔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壹條境外人員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和在境內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後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有關條件、考試工作的解釋權屬於人事部;考試大綱、參考資料、培訓和註冊管理的解釋權屬於建設部。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員工違法可以直接辭退嗎?
  • 下一篇:2023年長春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