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與譚女士於2010結婚。婚後不久,林先生2011考取研究生,2016畢業獲博士學位。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譚女士同意離婚,但建議林先生用婚前積蓄和工資撫養女兒,承擔家庭日常開支,承擔衣食住行等全部家務。在他讀研的5年間,譚女士提出了65438+萬元的家務賠償要求。經審理,法院支持了譚女士的訴訟請求。丈夫起訴離婚,妻子起訴要求林先生賠償家務,稱與譚女士於2010登記結婚,育有壹女。婚後雙方在房山區某處買房。因為雙方已經分居,夫妻關系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於是,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兒由他撫養,並依法分割財產。譚女士認為,首先,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故同意解除與林先生的婚姻關系。其次,由於林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是研究生,用婚前的積蓄和工資撫養女兒,承擔了家庭的日常開銷和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務。“林先生是研究生,又是博士,在財產和人力方面都是自己養活自己的。林先生完成學業後的工作和收入是產值最高的時期。林先生要求離婚,應該給我賠償。”譚女士說,“因此,我請求法院判令女兒由我撫養,林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依法將* * *購買的房屋和* * *的存款按654.38+0.5萬元分割,並支付654.38+0.5萬元家務補償金。”本院經審理查明,林先生與譚女士於2010年結婚。2011至2016,林先生在職研究生,博士。目前夫妻分居,女兒隨譚女士生活。雙方工資收入在壹萬元左右。男方支付女方勞動報酬654.38+萬元,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裁定婚姻應以夫妻關系為基礎。現林先生要求與譚女士離婚,譚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確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兩人的女兒年齡尚小,多由譚女士照顧。現林先生同意女兒由譚女士撫養,經法院確認,由林先生支付撫養費。關於* * *與財產的分割,根據房屋現有價值、夫妻關系存續時間、還款金額等。根據林先生在京外工作的事實和照顧妻兒的權益。法院判決該房屋歸譚女士所有後,譚女士向譚先生支付了30余萬元的折價款。存款1.5萬元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分。關於譚女士要求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林先生在與譚女士結婚期間,大部分時間用於完成個人學業,譚女士承擔了更多撫養女兒、協助林先生工作學習的義務。現譚女士主張經濟賠償65438+萬元,於法有據。最後,法院判決準許林先生與譚女士離婚;女兒由譚女士撫養,林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至18周歲;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譚女士所有,譚女士向丈夫支付了30多萬元。* * *同壹保證金654.38元+50萬元,雙方均分;林先生向譚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65438萬元。林先生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此事的看法:《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補償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家務勞動創造的價值是無形的。因壹方的學歷、職業發展前景、職業資格、職稱而產生的無形財產利益。婚姻期間,壹定程度上是由付出家庭服務較多,提供良好家庭服務和支持的壹方獲得。壹方把更多的精力和時間花在撫養孩子、照顧老人和協助另壹方工作上,是對個人職業選擇、賺錢能力和發展前景的放棄和犧牲。離婚時,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壹方應獲得另壹方的經濟補償。本案中,婚姻存續期間,林先生將大部分時間用於完成學業、完善自我並最終實現事業發展,是譚女士將更多時間和精力用於照顧子女和家庭工作、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所獲得的。現雙方離婚,林先生應支付譚女士家務勞動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根據林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自我發展空間、收入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林女士主張的家務賠償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全職家庭主婦,丈夫和夫妻在婚姻期間從事學術和職業培訓,可以推斷,提倡者在家務上花費更多的精力和時間。由於家庭內部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主張多付家務的壹方可能面臨舉證問題,難以支持主張。但民法典明確肯定了家務勞動創造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旨在倡導公眾對家務勞動的認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內部的合理分工,促進社會和諧。
法院判決丈夫賠償妻子家務勞動65438萬余元。我覺得這個判決很公平,因為妻子為家庭付出了很多,拿到錢很合理。
法院同意了妻子的請求,要求丈夫給她65438+萬元的家務補償。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因為他們夫妻和他們的妻子為家庭做了很多。
最後妻子拿到相關家務補償,得到65438+萬元。可見這個男人在生活中真的不太了解自己的妻子。我不知道如何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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