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宏就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解決投訴的困難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作為法律規定的特殊救濟程序,是保證判決公正的最後壹個訴訟環節。在司法實踐中,現行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本身的缺陷越來越明顯,影響和制約了審判監督功能的發揮。
姚紅表示,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解決上訴難的問題:壹是進壹步明確再審事由。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請再審的五種理由。現在將這五個理由規定為13並增加了壹段,使事項更加具體,使人民群眾更加明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進行投訴。
二是明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規定了再審的審查期限。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實踐中,當事人屢訴屢犯,但規定不清,也導致人民法院反復審查。這次明確規定,申請再審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避免重復申訴,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案件。此外,這壹修正案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由於規定了這壹審查期限,避免了現有的當事人重復投訴、很多投訴石沈大海的情況。人民法院必須在收到當事人起訴狀後三個月內給予當事人是否進入再審程序的答復。
三是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原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院有四種情形可以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對檢察院抗訴的案件進行再審。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四種情形具體分為13,再加壹條規定。同時明確了人民法院收到檢察院抗訴後,必須在多長時間內裁定再審。現在修改後的決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再審。雖然阻止檢察院提出抗訴,但由於沒有時間限制,抗訴進入再審程序需要很長時間。在審判監督程序上,為解決上訴問題,作了上述修改。
姚紅強調,再審理由的具體化,既不是鼓勵當事人不斷申請再審,也不是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而是讓申訴人有更明確的行為方向,避免盲目申訴、不斷申訴,導致部分案件重復再審。
難以破解和執行
當事人辛辛苦苦打贏了官司,得到的卻是壹張“執行白條”,意味著公告前的審判程序被浪費了,意味著司法資源的浪費,對法律權威的嚴重沖擊。“執行難”也因此成為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明確提出的“關鍵問題”。
姚紅認為,為有效解決“執行難”,民事訴訟法修改首先著眼於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督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
——增加了“立即執行”制度。根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執行人應當自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之日起,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實踐中,執行通知發出後,部分被執行人在接到通知後會轉移隱匿財產,但執行通知為被執行人提供了逃避債務的機會。所以這次增加了壹條規定,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可能隱瞞財產轉移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執行之前不用通知。
——增加財產申報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些被執行人有財產,卻故意拖延執行。為解決這壹問題,修改後的《決定》第17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提供虛假報告或者拒不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處以罰款、拘留,保障執行。
——執法威懾機制得到加強。原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壹些督促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的措施。為了督促當事人履行,這次規定了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人民法院還可以在征信系統中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同時可以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通過這三項措施,形成社會監督,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增加了對不履行判決和命令的罰款數額。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對個人的罰金在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金在30000元以下。目前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提高到654.38+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提高到654.38+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姚紅說,第二個方面,規範執行行為,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執行異議。據我們所知,目前的壹些執行難是法院執行人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為了防止這種行為,這次我們增加了執行異議的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督促人民法院盡快監督執行。此外,增加了變更執行法院的制度。針對當前執行活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賦予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對於個別地區的地方保護主義案件,當事人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或者決定由其他法院執行。
第三個方面是延長申請執行期限,讓當事人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來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雙方是法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半年,如果涉及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壹年,很短。這使得被執行死刑的人很幸運。只要這個期限被拖延,財產就不會被執行。這壹次,我們延長了執行期限。《決定》第15條規定,申請執行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期間適用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第四個方面,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完善執行機構,加強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