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證據”這個詞。生活中無論什麽案件,都需要講求證據。證據有三種,刑事證據、民事訴訟證據和行政訴訟證據。我來為妳介紹壹下證據的種類,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證據分類和證據類型的區別;
第壹,證據的分類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壹種理論上的證據分類研究;
二是證據種類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證據分類只是壹種理論上的解釋;
再次,區分證據種類的標準是單壹的,而證據分類則是用二分法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對證據進行分類。
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種類明顯不同。同時,這兩種分類是重疊的和相同的證據。由於分類標準和角度的不同,它們的類別並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證據的分類
第壹,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屬於直接證據。直接證據可以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是否是被追訴人實施的,而不需要經過推理過程。比如證人A目擊了B持刀殺死C的證言,或者B供認自己持刀殺死C,這些都是直接證據。
任何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都屬於間接證據。比如被害人的屍體只能證明殺人或者重傷的案件,不能具體說明誰是兇手,所以是間接證據。
第二,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證人所作的壹切陳述,即以文字形式出現的證據,都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等。
任何以物品的性質或外在形式、存在和內容來顯示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物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在證據種類中屬於這壹類。
第三,原始證據和證據。
壹切來源於原始資料,即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稱為原始證據,也稱第壹手材料;所有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主要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遞證據。
我們不能忽視證據的作用。
四、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凡能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並能證明犯罪行為嚴重性的證據,都是有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否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都是無罪的證據。
以上是我為妳整理的關於證據類型的內容,相信妳看完之後會有壹定的了解。所謂證據必須真實可靠,如果造假,就是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