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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講義

廣義上的財政是指國家和其他公共組織為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產的有序活動的總稱。從狹義上講,財政公共性是指國家為滿足社會公眾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產的有序活動的總稱。為大家收集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講義,歡迎閱讀!

第壹講

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

第壹,立法目的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罰處分條例》)第壹條規定了其立法宗旨: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

金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財政是指國家和其他公共組織為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產的有序活動的總稱。從狹義上講,財政公共性是指國家為滿足社會公眾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產的有序活動的總稱。

金融是愛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整個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國家財政包括兩個方面:財政活動和財政分配關系。金融活動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動;財政分配關系是國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參與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時形成的分配關系。財政的本質其實是壹種分配關系,是國家和社會各方面在社會產品分配中的關系,以國家為主體。財政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客體是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糾正財經違法行為是其直接目的,維護國家財經秩序是其根本目的。

1,直接目的,糾正財務違規

金融違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違反金融法規的規定,破壞正常的金融經濟秩序,對國家資產造成壹定損害的過錯行為。金融違規有多種形式。根據金融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情節,金融違法行為可分為壹般金融違法行為和觸犯刑法的金融違法行為。壹般金融違法行為是指違反金融法規,對社會危害較小,情節輕微,不觸犯刑法的行為;觸犯刑法的金融違法行為是指危害社會,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金融違法行為嚴重破壞了我國金融經濟秩序的穩定,也影響了國家金融經濟的正常發展。因此,鑒於這兩種後果,《處罰處分條例》首先責令金融違法者改正,如收繳應收繳的金融收入,以努力減少或挽回國家的損失;其次,規定了對財務違規者的財務處罰措施,如采取雙罰制,分別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這兩種措施結合在壹起,使違法者不公平,無法從違法行為中獲得非法利益,還會遭受經濟或政治損失。依法懲處對維護國家政黨財務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財經秩序。

《處罰處分條例》與此前的《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相比,增加了更多具體規定,填補了相關財政法規的漏洞,解決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無依據的問題。《處罰處分條例》對不同的金融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的制裁措施,主觀上起到了警示作用,客觀上明確或加大了對金融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使所有參與金融經濟活動的經濟主體自覺遵守經濟規則,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國家金融經濟秩序。

二、修訂的必要性

《處罰條例》是建國以來國務院制定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專門行政法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處罰規定》的許多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壹是《處罰規定》的部分內容與現行磁性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不銜接。處罰規定實施後,我國先後頒布了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會計法、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等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規。在處罰規定中,有磁性金融違規及其

二是《處罰條例》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規定已不適應發展。《處罰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不僅市場主體的種類和數量大大增加,而且行政管理方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產生了壹種新的金融違法行為。對於這種新的金融違規行為,《處罰規定》已經難以適用。

三是處罰條例中關於磁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已不能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政府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發生了重大改革。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已明顯不適應這壹改革。

四是處罰規定適用範圍小。因為處罰條例制定時經濟主體比較單壹,嶽父只適用於國有單位的財務違法行為。但隨著市場的發展,市場主體多元化。

因此,有必要修改處罰條例。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在《處罰條例》的基礎上起草了《處罰條例》。2004年6月5日,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處罰條例》,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修訂後的指導思想

1,與現行磁性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

《處罰處分條例》在以下方面與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

(1)上位法對金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處罰處分條例》不再重復或增加規定,只按照磁性上位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2)凡現行行政法規規定了與財政違法行為有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本規定不再重復,只按磁性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3)如果上位法只規定了對有關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而沒有行政處罰,則《處罰處分條例》只詳細規定了財政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沒有增設行政處罰。

2、加強對金融違規者的懲罰。

為了嚴肅財經秩序,充分發揮財政、審計、監察、監督的作用,《處罰處分條例》不僅對發生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進行處罰處分,而且對具體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者或者對實施財政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處罰處分措施。與《處罰條例》相比,《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和處分措施更加嚴厲。

3、著力解決財政收支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處罰條例》頒布實施十多年來,我國的經濟體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金融違法行為的種類和數量也大大增加,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方法也多種多樣。《處罰條例》並不能涵蓋對新型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為此,《處分條例》在第二條明確規定了處理和處分的主體,力求做到處分主體明確,處分依據具體。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壹是調整了適用範圍。《處罰條例》適用於國有單位,而《處罰處分條例》也將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的財務違法行為納入調整範圍。

二是明確界定執法主體和權限。《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財政機關、審計機關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財政違法行為的決定。在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中,有財務違法行為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務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愛國公務員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三是增加或減少財務違規類型。《處罰處分條例》具體規定了17種金融違法行為,是從現實生活中近400種具體金融違法行為中總結出來的,基本涵蓋了當前實踐中已經發生的金融違法行為。

第四,重新確立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處罰處分條例》刪除了對國家機磁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規定,加重了對機磁責任人的行政處罰。與《處罰條例》相比,《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措施也更加嚴厲:提高了罰款標準,對違反者最高處以違法行為所涉財政資金50%的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細化,從給予警告到開除處分,都有具體規定,但處罰條例沒有規定開除的行政處罰。

五是加強和規範金融執法手段。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維護財經秩序。

動詞 (verb的縮寫)《處罰處分條例》頒布實施的意義

《處罰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糾正財政違法和赤字,維護財經秩序,依法理財,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壹步完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處理和處罰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出臺,彌補了金融監管立法上的缺陷,使磁分支機構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和懲處有法可依。

其次,金融行政執法手段進壹步加強和規範,為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提供了有效保障。《處罰處分條例》進壹步明確了金融執法主體及其權限,賦予了主體相應的執法手段和措施,規範了執法的相關程序,從而加強和改進了金融行政執法,真正為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創造了有利條件。

最後,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維護財經秩序。確保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的安全、規範和有效,是金融機構和其他具有監管權力的執法機構的重要職責。

解讀《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於2005年2月6日頒布實施。這壹規定是在《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基礎上修改的,是對原規定的補充和完善,對加強財政監督,依法實行財政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立法目的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秩序。

2.金融監管的執法主體

財政監督的執法主體包括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

3、處理財政違法行為的措施種類

處理金融違規行為有五種措施:

(1)責令改正;(二)責令收繳應當收繳的收入,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限期歸還被占用的國有資產;(五)責令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4、對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

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

5、對財政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1)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4)降職;(五)辭退;(6)開除。

6、違反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違規設置財政收入項目;(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三)已明確取消、停征或下調的財政收入項目,仍按原項目和標準或變更名稱征收;(四)拖延或者不征收財政收入的;(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的;(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7、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三)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四)未按照財政收入預算的規定,將預算項目入庫的;(五)違反規定拒繳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六)違反國家財政收入規定的其他行為。

8、違反國家有關解決和分配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應由緩占壓解決的財政收入;(二)未按照預算或者資金使用計劃撥付財政資金的;(三)違反規定存儲、劃分、滯留、退還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的;(4)將應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入財政專戶核算;(五)擅自動用國庫資金或者財政專戶的;(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財政資金解決和分配規定的行為。

9、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主要包括

(1)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財政資金的;(二)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的;(三)截留應當撥付的財政資金;(四)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10,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1)虛增或緊縮財政收入或財政支出;(二)違反規定編制和批準預算、決算的;(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的;(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類別的;(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的;(六)違反國家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七)違反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11.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條例》的行為主要包括

(1)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的;(4)未實現的投資完成;(五)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12、滯留、挪用、騙取國外貸款的行為主要包括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獲取政府承諾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用於政府貸款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諾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四)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政府質押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其他行為。

13、企業和個人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主要包括

(壹)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二)截留和征收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14.企業和個人違規使用和騙取相關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諾或者擔保的財政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二)挪用政府承諾或者擔保的財政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政府承擔或者擔保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利的;(四)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政府承諾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財政資金、貸款的其他行為。

15,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有

(1)違規印制財政收入票據;(二)借貸和開具財政收入票據;(三)偽造、塗改、買賣、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四)偽造和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制(蓋章)的;(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供稿:區審計局範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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