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道路範圍內發生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可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和原因無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處理,但本通告第八條第三十四項、第三十五項、第三十六項情形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自行協商定損的,應當先填寫上述部分事故事實,然後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2、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要書寫工整,項目齊全,填寫後交當事人。
3、時間欄,使用阿拉伯數字,精確到分鐘。
4.在地點壹欄中,填寫壹個區(縣)、壹條道路(或路口)或壹條街道的具體位置。
5.代碼A和B是指事故的當事人。
6.姓名壹欄,填寫前必須核對駕駛證等證件。
7、駕駛證檔案號或住址欄,填寫駕駛證檔案號或現住址。
8.在電話壹欄,填寫可以隨時聯系的電話號碼。
9.在運輸方式壹欄,填寫車輛類型(如大客、小貨、小客等。).
10,車輛編號壹欄,填寫前必須核對行駛證和駕駛證等證件,如實填寫。對於黑色車牌的號牌,應在號碼後標註(黑色車牌)。
11,保險公司名稱或保險憑證號,填寫保險公司名稱或保險憑證號。
12、事故事實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參照《通告》第八條的規定,分別填寫當事人的過錯序號。如果該方沒有過錯,則在“乙方有”的下劃線下填寫“無”字。填寫表格後,雙方應簽字確認。
13.補償協議壹欄,當事人達成補償協議的,應當在補償協議壹欄簽名處簽名確認,並按以下方式填寫:
(1)當事人約定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的,應在“各方* * *駕駛事故車到保險公司A辦理理賠手續”後打“√”。
(二)如當事人同意修理汽車,在“日”內填寫修理日期。
(三)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的,應在“事故損失”欄,填寫賠償金額(大寫);在“支付狀態”中填寫已付或未付。
14.當事人在現場未達成賠償協議的,可以報警等待交警處理,也可以在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的協議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壹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補償協議存在嚴重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那麽補償協議屬於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缺乏某些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效力取決於有撤銷權的壹方是否行使撤銷權。可撤銷合同是壹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壹方行使權利之前,對雙方都有效。
三、交通事故協議的法律效力
1.交通事故調解書對雙方都有合同約束力。
法律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後,賠償義務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義務的,受害人可以憑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依法直接起訴。
在性質上,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是在公安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從而強化了雙方的履行意識,維護了調解協議的嚴肅性。
2、交通事故調解書具有法律證據效力。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的,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