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在公共支出範圍內提倡文明行為,各級公共財政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促進文明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工作,並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第七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行業行為準則等社會行為規範,遵循公序良俗,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倡導。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文明建設,積極參與和支持文明行為的宣傳。
公職人員和公眾人物應該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第二章基本行為規範第八條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1)衣著得體,舉止端莊,使用禮貌語言,不袒胸露背,不躺在椅子上,不大聲喧嘩,不說臟話,文明接電話;
(二)依次購買商品和等待服務時,不擁擠、不擁擠、不捎帶、不等待黃線;
(3)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乘坐扶梯時站穩,上下樓梯時靠右行走;
(四)組織廣場舞、文藝演出、露天演出等文化娛樂活動和營銷活動,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設備,不影響他人的生活、學習和工作;
(五)文明健身,不進行鞭打、轉陀螺等妨礙他人的危險健身活動;
(六)不在封閉、半封閉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吸煙,文明飲酒,不勸酒,不酗酒鬧事;
(七)不隨地大小便、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廢棄物,不隨意焚燒、亂扔喪葬和紀念物品;
(八)不損壞公共設施設備,不踩踏公共綠地,不占用公共綠地停放車輛,不采摘公共綠地植物;
(九)嚴格按照養犬管理的相關要求養犬,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采取安全衛生措施;
(十)經營活動不擾民,不使用高音喇叭,不潑臟水、傾倒汙物,不在街道、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屠宰畜禽,不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或者圈地經營;
(十壹)使用公共廁所後,應當立即沖水,保持衛生整潔,不占用殘疾人專用廁所;
(十二)停放車輛或者放置其他物品時,不得占用、堵塞或者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人行通道;
(十三)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墻、走廊、樓梯、人行道、公益廣告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等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
(十五)不得在道路和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和人員散發廣告、卡片等宣傳品;
(十六)對他人友好,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熱心為他人答疑解惑,在他人受傷或遇到危險時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
(十七)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確定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九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生態文明規範:
(壹)保護河流、湖泊、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和水城自然風貌;
(二)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
(三)不在露天焚燒稭稈、樹葉、雜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各種汙染物的排放;
(四)不向河流、湖泊、運河等水體傾倒或者拋撒垃圾,排放生活汙水;
(五)自覺參加植樹造林、森林防火、綠化等活動;
(六)節約糧食、水、電、煤、燃油、天然氣等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循環利用的產品,踐行綠色、低碳、簡約、適度的生活方式,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理;
(七)野外宿營和就餐應自行清理垃圾,以免汙染和破壞環境;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文明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