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妨害作證案及其影響
2003年8月22日,內蒙古松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被逮捕,內蒙古寧城縣檢察院認定其涉嫌妨礙證人作證罪。此案在內蒙古尤其是赤峰地區的律師界引起了強烈反響。在得到2004年3月10公開審理此案的消息後,赤峰地區近百名律師齊聚寧城參加。記者與相關律師管理部門領導、刑事案件專家壹同出席旁聽。
造成災難的證人改變了他的證明
在參加旁聽前,記者首先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案情介紹”。案件起因是這樣的:2002年6月30日,65438+2月30日,馬接受寧城縣三座店鄉蘇家窩鋪村村民徐少東的委托,擔任其父涉嫌強奸案的辯護人。徐少東帶來了證明父親清白的7份證據。有的證人沒有寫日期,要求馬調查取證。律所負責人拒絕取證。馬回答說,開庭時,許紹東會讓證人出庭作證。
2003年4月23日,馬找到證人,征得證人同意出庭後,起草了證人出庭名單。5月18日,寧城縣法院通知馬於5月22日開庭審理壹案,並通知證人到庭。開庭前,馬會見了即將出庭的證人,說明了壹些出庭註意事項,並詢問證人高“從趙家出來後多久,聽到與趙(被害人丈夫)打架”。高說,“才壹包煙”,馬說,“壹包煙有什麽概念”,高說,“才三四包。
許文勝案審理過程中,證人分別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分別對證人進行了詢問。壹些證人在聽了高三四分鐘的話後,把原本十分鐘的作證時間變成了三四分鐘。庭審中,許文勝要求法庭鑒定他是否具有性能力。馬質疑被害人的手語翻譯資格(被害人是聾啞人),要求被害人出庭。馬當庭起草了壹份鑒定申請書,交給了法官。首席法官宣布休庭。
第二天,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將證人高帶到寧城縣看守所,隨後包括徐紹林在內的5名證人被帶到寧城縣看守所羈押。對證人進行了"猛烈"的審訊,七名證人都"供認"在馬的指使下作偽證。兩名證人在拘留後24小時內獲釋,兩名證人在36小時內獲釋。證人徐少林、高尚未釋放,因包庇罪被刑事拘留。30天後,徐少林和高被取保候審。
6月初,寧城縣檢察院查明,馬指使證人改變證言,證明沒有時間犯罪以逃避法律制裁,遂以妨礙作證罪對其批準逮捕。
6月19日,寧城縣法院重新開庭審理許文勝強奸案。馬沒有出庭。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許文勝五年監禁。許文勝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65438+10月65438+7月,許文勝強奸案再審,許文勝委托內蒙古盛遠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為其辯護。本次庭審,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與5月22日相同。庭審還沒結束,寧城縣檢察院和寧城縣公安局再次將證人逮捕。
在多次抓捕和釋放證人的過程中,證人壹旦被抓,據說馬指使他改證詞,壹旦上了法庭就改回來。
2003年6月5438+2月31日,寧城縣檢察院查明馬“指使的哥哥徐文山、嫂子、堂弟高、堂弟為使逃避法律制裁,在法庭上非法作證”,向寧城縣法院提起公訴。
馬自2003年8月被逮捕以來,多次申請取保候審未獲批準。
是合法取證還是強制作證?
在馬涉嫌妨害作證壹案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是:公訴機關取證過程是否合法,如果公訴機關在取證過程中強制證人改變原證人證言,其提供的證據缺乏客觀真實性;另壹方面,馬涉嫌公訴機關指控的“指使證人改變證言”。
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認為他們沒有強迫證人。他們把證人帶走了,因為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詞與他們獲得的證詞不壹致,他們涉嫌作偽證。只要有違法行為,就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但不能說證人到了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就被逮捕了。檢察官還指出,壹些證人說他們刑訊逼供。證據在哪裏?說刑事訴訟中采取的措施給證人造成的壓力是口供,是沒有依據的。
作為馬的辯護人,律師和劉律師持截然相反的觀點。他們辯護說,公訴機關出示的證人自述是在強制措施下非法取得的,證人受到訊問。公訴機關在尋找證人時,沒有傳喚證明,也沒有釋放證明。5月23日,高被逮捕,其他證人於5月24日被逮捕。除高和徐少林被拘留30天並取保候審外,其他證人均於5月26日被非法拘留。《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都明確規定,不得對證人實施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應當在證人住所、工作單位、辦案機關辦公室三個特定場所獲取證言,不得為證人指定其他場所。檢察官引用的證人證詞違反了這些規定。非法取證的結果必然使證人證言失去客觀真實性。相反,證人兩次出庭作證都是證人在自由狀態下,在莊嚴的法庭上作出的,內容壹致。這個證詞是合法客觀的。特別是,審判於2003年6月5438+00日進行。此時,馬已被羈押近三個月,證人被法院通知出庭。該證人當庭陳述,內容客觀真實。在馬妨礙作證壹案的程序中,辯護人還指出,立案偵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以及在庭審前出庭支持公訴是嚴重違法的。寧城縣檢察院及特定工作人員參與庭審前各訴訟階段,嚴重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經審理,由寧城縣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法院最終宣判馬無罪。
檢驗機構應當完善監督機制。
此案雖已告壹段落,但卻在法律界乃至法律界留下了深刻的反響和思考。最擔心的是檢察院的取證行為對律師造成了心理恐懼。庭審中,記者采訪了壹些旁聽的律師。他們都說,聽了這個案子,都在想,以後在辦案過程中會不會有什麽失誤,會不會被檢察院抓到。下壹個會是他們自己嗎?就連馬的辯護律師劉這次在寧城的辯護也備受關註。大部分律師表示,“如果馬不免罪,律師沒有安全感,我們寧願不辦刑事案件。”有律師情緒激動,想聯系赤峰地區所有律師,為寧城縣刑事案件打壹場辯護。
近年來,在全國範圍內,“刑事辯護”律師相繼被捕,給律師的刑事辯護業務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很多做“刑事辯護”的律師如履薄冰。刑事訴訟法已經實施八年了,壹些檢察官仍然按照自己的“說理”辦案。壹些檢察機關為了給律師定罪,不惜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律師被無罪逮捕可能會影響整個律師執業環境和中國的法制建設。多位了解案情的專家呼籲,檢察機關應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監督,包括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和相關法律法規,使監督更具可操作性。在同壹案件中,檢察機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更不用說壹案“壹條龍”由幾個檢察員進行。檢察機關和律師的目標是壹致的,應該形成良性的分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