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責任範圍
1.關閉該案例。
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委托代理人時,壹般是在法院受理之前。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接受自訴人的委托,首先要認真聽取委托人對案件的陳述,核對相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然後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接受代理,或者告知主管部門起訴或者不起訴。
2.辦理委托手續。接受代理的,應當辦理委托手續。
首先要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註明刑事自訴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而無法代理。
本合同壹式四份,受理案件的法院壹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壹份,律師壹份。
3.寫投訴信。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代自訴人撰寫自訴書。自訴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標題。說明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籍貫、職業和住址。
(2)請求。有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與刑事訴訟分開書寫。
(3)事實和理由。抓住主要問題,陳述清楚,觀點明確,證據和理由充分。
(4)結論。總結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闡明法律依據,重申訴訟請求。
(5)註意事項。註明證據、證人名單及其他需要註明的理由。
4.調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有權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有權在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但被害人起訴後,到人民法院查閱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有關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5.開庭前與當事人交換意見。
(1)原委托權限是否發生變化。
(2)通過閱卷、調查發現起訴事實與證據不符,需要糾正起訴事實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糾正。
委托人不同意補正的,承辦律師應當依法說明情況。
(3)如果通過標記和調查發現索賠不適當,需要與客戶協商糾正索賠。
(4)通過閱卷和調查,發現自訴人有偽證和欺詐行為的,應當告知委托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建議其改正。
如果被代理人堅持己見,可以通過協商解除代理關系。
(5)通過閱卷、調查,發現原起訴事實有重大出入,不構成犯罪的。應建議當事人撤訴,另尋途徑正確解決問題。
(6)在閱卷和調查的基礎上,列出問題提綱,告知委托人應註意的問題。
6.確定代理人的意見,寫出代理人的話。確定代理意見時,壹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對起訴的事實方面進行辯護;
(2)保持起訴的質量;
(三)保障自訴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寫好代理詞。代理詞是對起訴書的全面闡述。
7.出庭支持指控。
出庭支持指控是律師代理自訴案件的關鍵階段,必須做好法庭各個階段的工作。
在法庭準備階段,代理人應註意審判程序是否合法。
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由法官代為宣讀自訴書,註意法官和辯護人的提問,回答法官對證據的提問,有目的地詢問被告人和證人,註意庭審證據的質證。
在法庭辯論階段,應當發表自訴代理聲明,對被告人的辯護進行答辯。
在法院調解階段,代理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被告人的態度,在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堅決依法辦事的前提下,積極配合法院促成調解。在量刑階段,他要認真聽裁判的內容。
宣判後,要征求自訴人對判決的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工作,或勸不上訴,或說明上訴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