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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下跌,銀行要求還貸款本金?專家:補充抵押品是小概率事件。

近日,知名數碼博主李在微博上發帖稱,其在深圳貸款買的房子最近評估價下跌,銀行打電話讓其按合同補齊本金約50萬元。他透露,樓下業主六折賣房,影響了他房子的評估價格。

這條微博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有網友擔心,如果買的房子評估價跌了,會被銀行要求補本金,但又無力向銀行供幾十萬。不知道後續銀行會采取什麽措施。

為了解更多細節,記者試圖聯系該博主,但截至發稿,未得到回應。

李發帖稱,當銀行告訴他房價在上漲時,很少有人會註意這壹點,但貸款合同中有條款規定,房價下跌時,購房者應補足本金。

記者多方了解到,李所說的“補充本金”,實際上是指當抵押物價值減少到壹定程度時,銀行會要求抵押人補充抵押物價值。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6月5438+2月65438+10月數據顯示,全國70個城市房價整體繼續下降:新建商品住宅僅9個城市環比上漲,2個城市價格繼續穩定;二手房僅3個城市上漲,4個城市保持穩定,其余城市全部降價。

具體來看,165438+10月當月,壹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分別下降0.2%和0.4%,降幅比上月擴大0.1個百分點。二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分別比上月下降0.2%和0.4%,降幅比上月收窄0.1個百分點。三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環比下降0.3%,降幅比上月收窄0.1個百分點;二手房銷售價格環比下降0.5%,降幅與上月相同。

在簽訂住房貸款合同時,大部分購房者可能更多關註的是貸款金額和月供,不會仔細閱讀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實際上,房屋貸款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補足抵押物。

記者獲得的壹份北京購房者與郵儲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復印件顯示,當抵押物價值因任何原因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相當於減少價值的擔保。

另壹份河北購房者與農業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及擔保合同》顯示,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相當於減少價值的擔保。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李廣子透露,監管層壹般會要求銀行定期評估抵押物的價值,如果價值低於貸款余額,就會要求追加抵押物。但在實踐中,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補充抵押品是小概率事件。

北京壹位資深銀行人士告訴記者,銀行要求購房者補足抵押物的情況不會大面積出現。壹方面購房者已經支付了壹定比例的首付,另壹方面貸款額度壹般為評估房價的60%-70%,普通居民住房按揭貸款壹般不會有問題。但如果抵押物價值減少,銀行有權要求貸款人補充抵押物或者提前償還壹部分,這是法律規定的。建議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貸款額度。

記者采訪的北京三家大型銀行的房貸經理均表示,從業以來從未遇到過要求購房者補足抵押物辦理住房按揭貸款的情況。

深圳壹位資深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從實際操作來看,對於正常的居民住房按揭貸款,即使房價下降到壹定程度,銀行壹般也不會要求補充抵押物,或者有壹些觸發因素。

北京市周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律師解釋,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未按銀行要求補足抵押物的,銀行壹般有權要求借款人壹次性償還貸款,或提前行使抵押權,並與借款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按法定程序拍賣或變賣。

但在個人按揭貸款買房的實踐中,購房者與銀行之間存在著雙重法律關系,其中還貸是基本法律關系,要求購房者正常還貸是銀行最重要的訴求。對於個人按揭貸款,雖然銀行有權要求貸款人根據雙方合同補足抵押物,但實際操作中,只要貸款人能夠繼續正常還款,很少有銀行直接主張這壹權利。因為在全國房地產市場低迷的背景下,單方面強調合同權利只會激化購房者與銀行的矛盾,也與當前國家保障物業交付、穩定民生的房地產政策不符。假設所購房屋確實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跌,購房者應盡量保證正常還貸,並與銀行充分協商溝通,避免出現銀行直接通知補充抵押物甚至提前行使抵押權的情況。

北京安傑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興超也認為,如果購房者和銀行沒有明確約定,只要購房者按時還款,就不應該給購房者增加其他額外負擔。

買家如何應對小概率事件?

從各方反饋來看,住房按揭貸款補充抵押物的情況非常少見,廣大購房者不必過於擔心。如果小概率事件真的發生了,也可以聽從律師的建議。

黃興超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分析了如何應對銀行補充抵押物的要求。他說,銀行作為資金的出借人,往往會在其提供的標準合同中寫入“補充條款”,即如果抵押物價值因任何原因減少,抵押人應及時提前還款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以平衡抵押物價值的貶值,防止銀行出借資金無法順利清償。這種協議保護了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利益,在商業金融領域有其合理性。然而,當我們回歸現實生活,房價大幅下跌時,這種約定無疑會給普通購房者帶來“按期還貸+提前還清”的雙重打擊。

對於普通購房者來說,面對房價下跌,第壹,建議按時還貸,持續供應。當然,銀行也希望貸款人按照合同償還剩余的房貸。考慮到啟動司法程序主張合同權利仍需要壹定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銀行不會嚴格執行補充條款。第二,如果確實要求提前還貸或者補足擔保,可以考慮嘗試主張銀行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采取合理措施提醒購買人註意補充條款,因此補充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北京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祝義聰表示,如果房產價格下跌過多,需要補充抵押物,否則銀行有權對房產進行處理,主要依據是購房貸款合同中的約定。如果借款人拒絕履行,根據合同條款,銀行可能有權要求壹次性還款或拍賣抵押物。另外,如果借款人認為這些條款是銀行反復使用的標準文本,並且沒有通過明顯的提醒或說明引起合同簽訂人的註意,可以向司法機關主張無效。但這些規定在司法機關認定無效之前,被推定為形式上有效,受法律保護。

祝義聰建議購房者與銀行協商,避免走到訴訟階段。購房者可以考慮和銀行協商,通過其他方式補充抵押物:壹是增加擔保人;第二,在銀行存壹定數量的錢;第三,提前還款;第四,提供其他房產進行有限抵押。壹個可行的方案是請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提供補充擔保。

在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看來,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往往是銀行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包含大量對銀行有利的條款,這是客觀存在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業主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壹,核實自己房屋的評估價格是否如銀行所稱下降了,如果下降了多少;二是明確借款合同中關於抵押物的相關約定,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協議中最有利的選項來履行;三是了解銀行是否存在違規放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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