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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位置顯著標註。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編制、審核、出版公開地圖,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和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國家鼓勵編制出版符合標準規範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度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門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的開放和共享。

第二章地圖編制

第七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測繪工作。

第八條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標明下列內容:

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述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編制地圖時,應當選用最新地圖數據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和關系,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涉及中國人民* * *和中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和國家地圖的編制,應當充分代表中國人民* * *和中國領土。

第十條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國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按照中國國界線標準圖繪制;

(二)中國的歷史疆界,根據有關史料,以實際歷史疆界為準;

(3)世界各國之間的國界,參照《世界各國國界繪制方法》的參考樣圖繪制;

(四)世界各國之間的歷史疆界,應當在有關史料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的歷史疆界來劃定。

中國國界線圖標準樣圖和世界國界線圖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第十壹條在地圖上繪制中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地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第十二條地圖上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使用。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公益性地圖,免費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和居民地的變化情況,用於公益性地圖的定期更新。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信息。

第三章地圖審核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景點、街區、地鐵路線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地圖出版,由出版單位提交;展示或者出版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應當提交展覽者或者出版者審核;進口非出版物的地圖或者帶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進口商應當交驗;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地圖,應當交驗出口商;生產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提交生產者審查。

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地圖審查申請表;

(2)地圖樣本或需要審核的樣本;

(三)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非出版物和附有地圖圖形產品的地圖的,只需提交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地圖:

(壹)全國地圖和主要表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和主要表示外國的地圖;

(4)歷史地圖。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主要表現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其中,主要展示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且不涉及國界的地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對時效性要求高的時政宣傳地圖、圖書報刊附有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立即送審。

第二十條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地圖審核時限。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審核。

第二十壹條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要求的,具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地圖審核批準文件,並標明審核編號:

(壹)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並充分代表中國人民和國家版圖;

(2)國界、界線、歷史邊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關於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包含地圖上無法表達的內容。

地圖審批文件和地圖審核編號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標註批準文號。其中,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上標註圖樣批準號。

第二十三條民族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出版、銷售、進口或者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郵寄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或者出口地圖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批文件和地圖審核號。

第二十五條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交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批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免費寄送樣圖。

第四章地圖出版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地圖出版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應當具備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業務範圍,並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出版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在其出版物中插入經批準的地圖。

第二十九條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批準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三十條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免費寄送樣本。

第三十壹條地圖著作權的保護,按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發利用地理信息,提供增值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支持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活動的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依法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存儲地圖數據的服務器,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時,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用戶同意。

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個人信息。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或者丟失。

第三十六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於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和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或者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地圖上表示的內容。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能表達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上傳和標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地圖上顯示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依法審定的地圖,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和校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信息保密。

第四十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十壹條本章規定適用於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出版、生產、銷售、進出口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帶有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設備、工具、原材料等。用於實現地圖違規。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圖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方便公眾查詢。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地圖質量的監督管理。

編制、出版、展示、出版、制作、銷售、進出口地圖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地圖違法行為。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出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並可處654.38+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並處654.38+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開經審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查要求進行修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可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或者偽造申請材料取得地圖審批文件的,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批文件和地圖審核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標註批準文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樣圖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對、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互聯網上上傳並標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地圖上顯示的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軍事單位編制的地圖和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06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1995+00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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