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罪刑法定領域的司法解釋
我國1979刑法的條文數量幾乎是世界各國刑法典中最少的,只有192條,條文過於簡單,不能完美地規制多種多樣、包羅萬象的社會犯罪形式,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壹定的困難。為了彌補其不足和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具體刑事法律問題作出了許多司法解釋。這些解釋對統壹司法機關的認識,加強辦案,提高檢察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起到了非常有力的指導作用。毋庸諱言,壹個國家的刑事審判工作不是依據具有最高權威的法律,而是過分依賴司法解釋來辦案,這是不正常的,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司法解釋也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兩所大學在壹些問題上做出的解釋存在明顯的分歧和矛盾,全國人大沒有及時協調統壹,導致下級司法機關無所適從。更重要的是,個別司法解釋越權,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20986年6月21日頒布的《關於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犯罪主體和適用範圍的聯合通知》,將1,979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的主體擴大解釋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群眾合作組織的職工或者個體經營戶。應該說,這壹司法解釋的精神是正確的、及時的,但其對主體的擴大解釋,明顯超越了司法解釋應有的權威性,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是抽象的、穩定的,但現實生活是多種多樣的、發展變化的。為了使司法活動跟上客觀條件的變化,可以而且應該在壹定限度內進行解釋,賦予某些條款新的含義。我們認為,司法解釋的這壹限度是罪刑法定原則。下面,我們將從擴大解釋、限制解釋和類推解釋三個方面來探討如何貫徹罪刑法定原則。
(壹)解釋的拓展
廣義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過於狹隘,無法表達立法的真實意思,為了正確適用而擴大法語的意思。在刑法理論中,廣義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含義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其內容已經超出了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這種超越之所以是合法的、可以接受的,主要是因為被解釋的法律條文中的兩個概念與事實上的概念之間存在壹定的聯系。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刑法條文中有些詞語的字面意思不是很明確,不容置疑。加藤達也(指日本學者加藤壹郎)和漢斯·凱爾森壹樣,創立了“框架”理論。加藤認為:“法律規範的事項,如果在“框架”的中央,是最清晰的,越是走動,越是模糊,顏色由濃變淡。幾乎分不清是盒子裏面還是盒子外面。”(1)是由文字邊緣的模糊性決定的。在滿足可預測性原則的前提下,刑法條文應被最大限度地解釋甚至溢出含義。只要內容合理,其形式的正當性也應得到肯定。我們認為,在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下,壹般來說,擴大解釋應限於有利於被告人的情形。對被告人不利的情形似乎有悖於罪刑法定,需要慎重。
①陳興良:《刑法通論》,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2,第187頁。
②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第110頁。
(2)限制性解釋
在刑法理論中,限制性解釋是指將刑法條文所表達的意思解釋為限制性範圍,其解釋的內容小於條文意思的範圍。這個解釋主要是基於合理性的考慮,同時也沒有超出條文的字面意思,所以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的問題。
(3)類推解釋
類推解釋是指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用刑法中最相似的事項進行解釋的方法。這種解釋的前提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法律有明文規定,即使是壹般規定,也不應視為類推解釋。類推事項是法律沒有規定的,類推解釋使刑法適用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是不允許的。
①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第176頁。
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進行司法認定。
司法鑒定包括法律鑒定和事實鑒定,這裏需要討論的是法律鑒定。法律的認定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對象,立法必須明確,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明確性作為罪刑法定的衍生原則,最早由美國犯罪學家在20世紀初提出,也被稱為“模糊無效論”。根據這壹原則,即使罪刑法定,如果內容不明確,也就無法防止刑罰權的濫用。因此,刑法規範必須明確,不明確的刑法規範應當認定為違憲無效。但是,清晰和模糊是相對的。為了適應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壹些法學家強調,今後有必要在刑法中創設軟的、壹般性的規定,即所謂的“規範性構成要件”和“開放性構成要件”。總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規範應當是明確的,但不應是絕對的,適應社會生活,創設壹些壹般規定,爭取空白罪等立法技術,不應認為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中國刑法的問題是1979刑法在立法上追求“粗而不細”,片面追求簡潔,結果卻簡單不清。比如刑法中隨處可見的“情節嚴重”壹詞,其內涵和外延都很模糊。可以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可以是重罪與輕罪的界限。至於其含義,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理解。新刑法將條文增加到452條,開始顯現出明晰性和可操作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新刑法用明文規定取代了舊刑法的“情節嚴重”等總則。原刑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節嚴重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這裏對搶劫罪加重構成要件判處10年以上的規定很籠統。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較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武裝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這裏把判處10年以上的加重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列舉清楚,方便司法人員。
其次,新刑法以明文列舉的條文取代了舊刑法中“其他規定”、“必要時”等壹般規定。原刑法第七十壹條規定:“在執行期間,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新刑法第七十八條將減刑分為兩種:壹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擊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對比前後的規定,新刑法的進步顯而易見。
但同時我們也看到,新刑法中有很多總則的規定,有些是不明確的,比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立法中無法明確,但仍有壹些地方應該明確但還不太可能。因此,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於法律的司法認定極其重要。作者試圖從兩個方面對此進行研究:
1.在適用罪刑法定時,首先要確定的概念是“法”。我們認為這裏的法律是指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的總則和分則,分則自然屬於罪刑法定所依據的法律範疇。自1979年刑法頒布以來,我國先後頒布了23部單行刑法。由於這些單行刑法的規範依據已被新刑法吸收,新刑法附則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附件壹所列八部單行刑法關於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應廢除相關的刑事責任。特定刑法是由立法機關專門頒布的,以應對壹種特殊情況。雖然目前已經廢除了分則刑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但不排除在新刑法適用過程中,犯罪形勢發生了變化,需要通過分則刑法對刑法典進行修改和補充。附屬刑法是指為了保護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在非刑法中規定的,在刑法典和具體刑法中沒有的與犯罪和刑罰有關的規範的總和。同樣,多年來,中國通過比較和遵守,在有關經濟和行政法規中規定了100多個附屬刑法。新刑法頒布後,這些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今後仍有可能在經濟和行政立法中根據實際情況的保護創設新的附屬刑法。
2.法定是指法律的規定。如上所述,這種法律規定也指刑法典、單獨刑法和附屬刑法的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有兩個方面: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如果法律對某壹行為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能定罪量刑。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理解法律的規定成為關鍵問題。
有兩種法律規定,明示的和默示的。前者可以通過字面意思來確定,後者可以通過內容的邏輯分析來確定,兩者都是“法律明文規定”。通過對以下問題的理解,我們可以在司法實踐中做出更準確的法律認定:
(1)空白罪狀的立法模式。這是壹種包容的、先進的立法手段,在新刑法中也得到了應用。例如,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裏采用空白罪狀的立法方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壟斷、專賣和限制買賣商品的範圍不是壹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的。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的明文規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其實質取決於所參照的規定,即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必須高度重視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變更。
(2)壹般規定。這些規定壹般比較靈活,允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解釋。比如上述第225條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就是針對現實生活中非法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而作出的壹般規定。雖然字面規定比較籠統,但還是可以通過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明確。
(3)案例演示。在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中,並沒有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經常會公布壹些典型案例來指導各地的司法實踐。這些案例作為法律的解釋方法,在不違反刑法規定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堅持罪刑法定精神,讓司法自由裁量。
罪刑法定的絕對原則完全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認為法官應該是逐字適用法律的機械工具。但我們認為“法不可自施”,法律的實施離不開人的因素。在司法活動中,法官的積極作用有助於實現個體正義,保證法律的靈活性,避免突發的立法沖擊,是保證法律實施的重要因素。
罪刑法定並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罪刑法定下的自由裁量權應當受到限制。絕對自由裁量權是人治的表現,導致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將自由裁量權限制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這就要求我們的司法工作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文化素養,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用好手中人民賦予的司法權。
(作者是上海市青浦區政協辦公室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