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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可以適用於哪種貨物銷售?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地區)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本公約時,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主體資格和合同性質。本公約也適用於甲國(地區)公司與其在乙國(地區)設立的分公司之間的貨物銷售合同。

本公約僅適用於普通的貨物買賣合同,不適用於勞務合同或其他服務合同,也不適用於下列銷售合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範圍是:

1.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明確規定公約不能適用於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

2.本公約適用於當事人營業地在締約國的合同。但是,如果根據適用於該合同的沖突規則,壹個締約國的法律應適用於該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合同公約也應適用,無論合同雙方是否在該締約國有營業地。在這方面,締約國可以在批準或加入時聲明保留。

3.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適用本公約。

主要內容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平等互利、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實施、解釋和修訂《公約》的基礎,也是處理國際貿易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則。

2。適用範圍。第壹,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明確規定公約不能適用於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第二,本公約適用於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均在締約國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於該合同的沖突規範,壹締約國的法律應適用於該合同,則《銷售合同公約》也應適用於這種情況,無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否在該締約國。在這方面,締約國可以在批準或加入時聲明保留。第三,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適用本公約。(適用範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以及要約(要約)和承諾(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壹、賣方責任主要表現在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所有與貨物相關的文件;轉讓貨物的所有權。第二,買方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集貨物。第三,詳細規定買賣雙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形。第五,明確了根本違約和預期違約的含義以及發生這種情況時雙方應履行的義務。第六,明確了免稅依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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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壹締約國的法律。

(2)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雙方當事人披露的信息從合同中或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看不到,則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不應予以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不應考慮當事人的國籍以及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

第二

本公約不適用於下列銷售:

(a)出售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購買的貨物,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為任何這種使用而購買的;

(b)拍賣銷售;

(c)依法強制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出售;

(d)出售債券、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

(e)出售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

電力銷售。

文章

(1)供應制造或者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當視為買賣合同,除非訂貨方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者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於供貨方的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本公約僅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由此產生的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與以下方面無關:

(a)合同或其任何條款或任何慣例的有效性;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的可能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貨物給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在第12條的條件下,雙方均不得適用本公約,或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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