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加入中國* * *產黨。
1994年9月——1998年7月,就讀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8年9月至2006年7月5438+0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民商法學碩士學位。其中,2000年7月至2006年6月5438+0,任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執行主席;
2006年9月5438+0—2004年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民商法學博士學位;
2004年6月5438+00至2006年6月5438+00,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進行博士後研究。
2006年7月調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9月晉升副教授,擔任碩士生導師;2008年3月兼任法學院院長助理。
2010年9月——2011年8月,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歐洲法研究所客座教授,授予2065 438+065 438+0洪堡學者稱號和德國聯邦總理獎;
2011年9月起晉升為中央財經大學教授。代表性論文
侵權法是他人行為責任的歸責基礎,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5期。
《論義務幫助人責任的獨立地位》,載《法學雜誌》2009年第3期。
關於變更登記的申請材料及審查,《中國房地產》2009年第2期。
論更正登記的概念構成,中國房地產,第1期,2009。
關於異議登記申請的四點看法,中國房地產,第11號,2008。
異議登記的實質與效力,中國房地產,第10期,2008。
論登記機構的審查義務,《中國房地產》2008年第5期。
房屋登記的概念和基本原則,《中國房地產》,2008年第4期。
《論國家賠償責任、雇主責任和加害人個人責任的關系》,載《法學雜誌》2008年第2期。
用益物權概念研究(合著),學術交流,第11期,2007。
《論物權法中的占有權推定規則》(合著),載《法學》2006年第6期。
時代的需求與物權法的回應——兼論中國本土化用益物權制度的構建,《法學家》2006年第4期。
再論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法學家》2003年第3期;由中國人民大學轉載於《民商法》2003年第10期全文。
《雇主責任研究》(合著),《法律雜誌》,2005年第2期。
要約、要約邀請和預約要約,《合同法評論》2004年第三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醫療事故侵權責任中的過錯》,《侵權法評論》2003年第2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債權讓與通知的主體和效力,《審判研究》2002年第3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學術寫作
專著,《物權法用益物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
合著學術專著和教材20余部,包括《中國民法典草案的建議與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中國民法典學者提案與立法理由》(五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人身損害賠償疑難問題》(與王黎明、程嘯合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與張新寶、程曉合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中國物權法教程》(與王黎明、程曉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民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侵權法案例教程》、《民法通則案例教程》(與楊立新合著),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2006年起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代理法律制度研究”。
2008年6月5日至2月,主持中國法學會部級重大法學研究項目《抗震救災中的財產權法律研究》。
2008年6月至2008年2月,主持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侵權法替代責任研究”。
11,2008年至今主持建設部項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及房地產租賃制度研究》。
11,2008年至今主持建設部項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權屬登記制度修改研究》。
2008年5月起主持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自選課題《統壹不動產登記制度研究》。
2006年7月起主持建設部項目“不動產登記制度研究”。
2005年3月至2006年9月主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侵權法特殊侵權責任研究》。
2005年6月至6月65438+2月,承擔國家殘聯委托的《殘疾人人身權利保障法修正案》課題。
參與科研項目
2008年7月參加中國法學會陳桂明教授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資助的項目“地震災區法律問題研究”。
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2月,我參加了王黎明教授主持的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重點研究項目“物權行為的正當化研究”。
2000年至2004年,參加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托王黎明教授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的研究工作,是該條文的總起草人之壹,具體承擔了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法、合同、侵權責任等部分的條文起草和立法理由的起草工作。
2003年起參與王黎明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大研究項目“中國民法典體系及重大疑難問題研究”。